网站公告:
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021-6359136全国服务热线:
米乐新闻资讯 NEWS
M6米乐体育:酒驾心得体会
添加时间:2024-01-21 13:08:32
关键词 酒后驾驶 心理测试技术 意识 可行性 作者简介:黄小英,福建警察学院侦查系刑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测谎技术,侦查心理,侦查学。 一、引言 据我国交通部门报道,酒后驾车的交通事故率比平常人至少高出5-6倍;随着BAC数值的上升,个体在注意力集中、动作稳定性与深度知觉等心理维度方面会受到显著的影响,从而难以应对驾驶过程中的应急情况;朱云凤等人在分析632例涉嫌酒驾血样后指出,虽然发生交通事故率与BAC无正相关,但酒驾是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60.7%的交通事故与饮酒有关。基于此,国家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酒驾入刑”政策,通过现场检测驾驶员BAC数值来判定其是否属于酒后驾驶。这一政策实施以来,全国范围内的酒驾事故发生率却实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但是在一些乡镇路段或是检测力度不强的时段,由于酒后侥幸心理和乙醇所致的冒险心理的作用,未能被及时检测发现的酒后驾驶行为还是存在的,这就给后续责任认定带来麻烦。尤其是“酒驾入刑”政策实施后,刑罚处罚的后果会强化一部分人的趋利避害心理,使错失有利检测时机的事故鉴定变得更加困难。 二、酒驾事故鉴定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的原理假设 近年来,心理测试技术凭借其事后检验事发当时真实心理痕迹的技术优势,开始进入酒驾办案部门的视线。该技术由专业人员借助多参量测谎仪收集、分析被测人在相关问题上的心理生理反应以确定其与特定事件的相关程度,从而为谎言识别开启了可能。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未能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者进行BAC检测,特别是如果存在肇事者主观逃避检测的情况,那么当事人事后谎称非酒驾的概率会普遍上升,此时可能就需要借助心理测试技术来识别谎言。但是基于血液中乙醇浓度会影响到驾驶员的意识状态这一事实,因此,能否使用这一技术的关键在于必须考察被测人在事发当时的意识状态。如果事发当时被测人是处于无意识的状态,那么即使事后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其结论也是无从考证的。只有被测人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有所感知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心理测试,哪怕是进行缄默测试。那么酒后驾驶员对事故是否有感知呢?常听被测人在测前谈话时辩解自己事发当时已经“烂醉如泥”了,殊不知,古语“烂醉如泥”形容的是一个人由于饮酒过量而醉得瘫成一团,扶都扶不起来的样子,而任何一个酒后驾驶员既然可以进行驾驶行为,可见其根本没有达到“烂醉如泥”的程度,因此,试图谎称事发当时是无意识来逃避承担事故责任是不成立的,这与因吸毒致幻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早已被界定为犯罪是一样的道理。更大胆的假设是:即使事发当时驾驶员因为饮酒已经快要到达意识障碍的临界点,但是突发的事故对大脑绝对是个强烈的外部刺激,它会将大脑拉回到意识层面上来,从而恢复对自身与环境的感知,而这也正是心理测试技术得以介入酒驾事故鉴定的原理假设。 三、问卷调查显示酒后九成以上个体的意识状况符合心理测试技术要求 (一)研究设计 (二)研究结果 问卷主要针对个体饮酒后的意识状态开展调查,分为饮酒未醉及醉酒后对所经历事件的感知程度,醉酒后行为控制力状况,以及醉酒后主动驾车与被动驾车的经历调查;为进一步了解酒驾事故后逃逸现状,并能够将之与心理测试技术有机联系起来,问卷最后还考察了被调查者在经历无目击证人的酒驾事故后的第一反应以及对心理测试的接受态度。下面是具体的数据说明: 1.个体饮酒未醉及醉酒后对所经历事件的感知程度对比: 如上图显示,不论是饮酒未醉还是醉酒状况,个体对酒后所经历事件有感知的比例明显要大于无感知比例,其中49.1%的未醉个体及35.6%的醉酒后个体表示自己完全记得酒后所经历过的事情,对酒后事件有部分记忆的比例分别为45.9%与53.5%(这里特别强调了假设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对酒后所经历事件完全不记得与选择其它的比例总和仅为6.7%与10.9%。 2.关于醉酒后个体行为控制力状况的调查显示: 38.9%的人表示醉酒后其控制力是正常的,而有51.5%的人认为自己在醉酒的情况下控制力会有些失控,但还是能够完成自己想要做的事,只有9.5%人表示醉酒后自己会完全失去控制力,不能完成正常的行为活动,可见即使在醉酒状态,绝大部分的个体对于自己经历过的事件还是具备一定控制力的。 4.关于酒驾事故后第一反应的分类如下表: 6.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上文所提到的那五位实案被测人在心理测试之前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他们对酒后事件的感知度基本为零,酒后行为控制力差,5个人均表示自己在酒后不会主动驾车;关于酒驾事故后第一反应的回答上,他们均没有选择逃逸;在说谎与否的问题上,他们全部选择不会说谎;在是否愿意接受心理测试问题,只有一个人选择不愿意。 (三)结果分析 1.酒后绝大部分个体可以良好感知所经历事件,并且能够较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未醉状态下95%的人表示如果发生事故会有感知,即使在醉酒状态下这个比例也达到89%;完全不记得的比例分别仅为4.7%与7.8%,这样的统计结果已经不能成为阻碍心理测试技术介入酒驾事故鉴定的充分理由。另外只有9%的人表示自己在醉酒后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那就意味着这部分人已经不具备进行安全驾驶行为的能力,因此,这个数据对于在酒驾鉴定中是否可以运用心理测试技术也就失去否决意义了。 3.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调查对象中有355人为公职人员,他们的说谎率高达60%,远高于非公职人员的17%,这可能跟酒驾入刑以后,刑罚处罚结果对公职影响严重有关系。同时,通过此次在全省范围内的问卷调查研究,为宣传禁止酒驾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尤其是对于接受调查的所有公职人员来说,也是一次深刻的受教育的机会,而这也是本研究的意义之一。 4.另外,上文所提到的五位选择不会说谎的实案被测人均未能通过心理测试,其中3人在测后谈话中做了如实供述;这样的结果与他们在测前进行的问卷调查上的回答是完全不吻合的,而这也正是心理测试技术得以介入此类案件鉴定的契机。 综上,不足一成的个体在醉酒后会完全失去行为控制力,但是绝大部分个体表示如果酒驾发生事故是有感知的。因此,对酒驾事故当事人事后进行心理测试是符合技术要求的。 四、实案剖析证实酒驾事故鉴定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效果明显 由于问卷调查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仅凭上面的数据统计结果仍然无法完全认定心理测试技术运用于酒驾事故鉴定是可行并且有效的。为了更好地印证这一点,下面将结合近年来接受心理测试委托并成功侦办的酒驾案件,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 (一)实案一 事故发生在2009年的某一个夜晚,两工友聚餐饮酒后骑摩托车回工厂的路上,为了避让一辆逆行自行车而失控撞向路边的花圃,其中一人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另外一人受轻伤,并且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由于幸存当事人事后坚持否认自己是驾驶员,而伤痕鉴定结论虽与其陈述有一定的出入,但也无法确定驾驶员身份,致使案件迟迟无法结案。接受测试委托之前,考虑到没有酒驾鉴定实战先例,测试人员也曾质疑过此项技术是否可以用于考察酒后个体,但是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测试人员做出了如下判断:不论被测人是否为驾驶员,既然他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至少可以肯定一点,他当时意识是清醒的,这就意味着他很清楚事发当时谁是驾驶员这个问题,因此,他就满足了心理测试的前提条件。对幸存者傅某的测试结果表明其在相关问题上存在说谎的倾向,未能通过测试。测后谈话时双方进行了艰苦的心理较量,最后被测人对这一测试结果无异议,并亲口承认为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才谎称自己是乘车人。 这起酒驾交通事故,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责任认定难以进行,给办案单位及遇害者家属造成困扰。心理测试人员在全面分析被测人对事故的感知度基础上,坚持只要经历过事故就一定会有相应的心理痕迹的原则,成功还原了事实真相,从而开启了我鉴定中心应用心理测试技术鉴定此类案件的先例。 (二)实案二 发生于2013年初某个凌晨的这起事故,办案民警接110报警称有一车辆冲上路边导致配电箱爆炸,到场民警联系肇事司机未果(事后司机林某称被朋友送医救治,无法接听电话),只好扣押肇事车辆等待车主到来。肇事司机林某第二天中午才出现,声称自己是疲劳驾驶才导致事故发生,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但是基于第一时间报警电话里所称的驾驶员并非林某,而且肇事者未受重伤(轻微脑震荡)却不等民警到场自行离开现场,并且就医时谎称被玻璃门撞到而漏过BAC检测等原因,经办民警怀疑肇事者事发当时存在酒驾的可能性,如此一来,就可能引发二级案件――“骗保”的发生。 此案也是由于未能在第一时间对肇事者进行酒精检测,致使案件陷入被动的境地。心理测试人员在分析之后认为即使肇事者在事发当时意识模糊,但冲撞配电箱导致爆炸这一事实对其大脑的刺激肯定是很强烈的,以至于肇事者在第一时间里对配电箱爆炸这一后果进行了心理归因,并且主导了上述一系列逃避责任的反常表现。正是基于这一假设,测试人员大胆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并在测后谈话中得到其承认酒驾的供述。 (三)案例分析 上述这两起酒驾案件,均由于错过对肇事者进行血液中酒精浓度测试的最佳时间,给后续的事故责任认定带来了困难。心理测试技术在分析判断被测人在事发前后心理变化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其在事发当时心理意识感知状态,从而为此项技术在酒驾案件鉴定中的应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以上两起案件的成功突破及近年来积累的成功案例,都在证明着同一个问题:酒驾事故鉴定中应用心理测试技术是可行的,只要肇事者在事发当时还没有完全丧失主观意识,运用心理测试技术来辨别真伪,还原事实真相还是很有效的。 五、结语 学校名称: 乌兰察布广播电视大学 学生姓名: 学 号: 专 业: 入学时间: 指导教师: 论 文 提 纲 一、酒后驾驶行为犯罪概述 (一)什么是酒驾犯罪 (二)什么是醉驾犯罪 (三)酒驾的个体危害性 二、对酒驾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 三、对治理酒驾、减少酒驾犯罪的对策探讨 (一)加强立法,严厉惩处肇事者 (二)加强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三)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 浅谈酒后驾驶犯罪及防范治理措施 【内容摘要】酒驾是一种社会恶习,一种社会通病,酒后驾驶车辆,酿成事故,危害极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害。近年以来,由于酒后驾驶而导致的交通事故频频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人们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空前关注,我也对酒驾犯罪愤慨万分。由于长时期我国对于酒后驾驶行为的处罚过宽,导致酒驾犯罪与日俱增,人民群众强烈要求法律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将酒后驾驶入罪的呼声也日渐高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颁布之后,酒驾入刑,加大打击,使酒后驾驶现象得到了遏制,但酒驾犯罪仍未能杜绝,各种酒驾现象丑态百出,严重危害社会,百姓怨声载道。本文就酒后驾驶行为犯罪进行论述,并提出一些治理防范酒驾的建议,以唤起公民对酒驾犯罪的关注,促进行政立法、执法,减少酒驾对社会的危害。 【关键词】酒后驾驶、醉驾、侥幸心理、法律意识、公民素质 、 肇事者 一 关于酒后驾驶行为犯罪概述 (一)什么是酒驾 顾名思义,酒驾就是酒后驾驶车辆继续行驶。驾驶人员有如下心里: 一是自以为没有醉。半斤不脸红,一斤不心跳,二斤倒不了!酒驾者都有超乎寻常的"自信",觉得自己就是喝了酒,也能把车开到目的地;就是喝了酒,在遇上突发的事情时,也能从容应对和处理。他们显然已经忘记了酒精会使人神经麻痹、迟钝的亘古不变的真理。等出了车祸,悔之晚矣。 二是自以为经验老到,车技高超。同样是山东省的一项数据表明:1年以下驾龄的很少酒后驾车,大量的酒驾行为出现在驾龄在5到20年的司机身上。岂不知,酒精入体之后,它并不认得你有几年驾龄。而事故却恰好会因为驾龄高、自持高,从而重视度低、防范心理差而多发。 三是侥幸心理作祟。有些司机酒驾,总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或者在节日之前,觉得"交警也要过节",认为过节相关检查就会少,于是借着酒劲儿开车上路。 由于酒精对人的意识能力、反应能力与控制能力的麻痹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绝对禁止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即被评价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政不法行为。以此为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根据饮酒后酒精对人的意识能力、反应能力与控制能力的麻痹程度,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不法行为,区分为行政不法、仅得科处行政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简称“酒驾”)与作为危险驾驶罪、必须科处刑事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简称“醉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对前者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什么是醉酒驾驶犯罪 而醉驾则是在醉酒后继续驾驶车辆行驶,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概率极高,社会损害极大,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害,人民深恶痛绝。 醉驾具体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对“醉驾”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与此相配套,《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2011年1月4日修订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车”。这清楚地表明,在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否入罪时,立法者已经充分考虑一般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属于创设不被法所容许的风险的危险驾驶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只是鉴于酒精含量介于20毫克/100毫升至80毫克/100毫升之间,一般尚不足以严重影响驾驶者的意识能力、反应能力与控制能力,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尚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因而排除其刑事可罚性,而仅将其作为行政不法予以行政罚。而“醉驾”则是驾驶者在过量饮酒并达到醉酒状态后(现行的醉酒认定国家标准就是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此时驾驶者的意识能力、反应能力以及控制能力,较之“酒驾”情形下通常大大降低,甚至可能完全丧失,对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程度即不法程度大大升高,立法者因而赋予其刑事可罚性,规定为危险驾驶罪。 可见,相对于合法驾驶行为和酒后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行为不仅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而且升高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具有相对更为严重的不法程度。因此,该当“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要件的,即得认为其行为不仅符合危险驾驶的定性描述,而且达到危险驾驶入罪的罪量标准。。 (三)酒驾的个体危害性. 酒驾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酒精影响视觉和触觉 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界可达180度,酒后视觉角度将会缩减。喝得越多,就越无法看清旁边的景物,抓不准目标,看不清车道线,对光的适应性也会下降。饮酒后,驾驶员视觉和触觉功能受到损害,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研究发现,酒精对周边视觉、任务力、反应时间、耐受紧张能力、接收和整合信息能力都有影响。当血中酒精浓度(简称BAC)为(40~60)mg/100 ml时,眼睛快速扫视的反应时、速度、准确度都会受影响。酒醉时,运动物体的视觉信息传入明显减少。另外,驾驶员饮酒后,大脑由于酒精兴奋和抑制作用,使视觉和触觉能力下降,难以分辨交通标志、红绿灯、标线的颜色,从而导致交通事故。 2、酒精影响驾驶员反应能力 在酒精状态下,驾驶员的操作反应会发生一系列变化, 运动反射神经迟钝,驾驶员的简单反应时和判断反应时均会减慢。由于判断错误或协调能力降低,做出的错误反应比饮酒前增加了70.4%,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遇到紧急情况,驾驶人以为脚提起来要踩刹车,其实已慢了一两秒。而当车速为60公里/小时,一秒钟车就跑了16.67米。若是车速达到100公里/小时,一秒行驶距离则为27.78米,很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另外,随着饮酒量增加,饮酒前后判断反应时差也会增加。在酒精代谢和排泄阶段,低浓度血中酒精可导致认知和驾驶能力减低。研究发现,驾驶员过量饮酒时,驾驶平衡和协调能力降低,可发生水平凝视眼震,眼充血,身体摇晃,言语不清,应答慢或答非所问。国外研究指出,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2mg/L(国内判断酒后驾驶的标准)时,人们的思想会放松,紧张感会下降(开车时必须保持适度的紧张感),肇事率为未饮酒时的1.5倍;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4mg/L时,将使其驾驶能力变坏,肇事概率为未饮酒时的2 倍。当血液酒精浓度达0. 08mg / L(国内判断醉酒驾驶的标准)以上,其平衡感与判断力障碍度急剧下降,肇事率为未饮酒时的5倍。 (1)、由于判断力下降,在避让运动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且躲向一个方向而发生事故。 (2)、由于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 (3)、饮酒后精神兴奋,自我感觉良好,盲自自信,总觉得车速慢,油门止不住增大,易开英雄车、斗气车。 (4)、道路行驶状态恶化,脱离本车道呈S形运动,致与其它车辆或行人相撞甚至冲出路面,后果往往相当严重。 (5)、醉酒后的驾驶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驾驶技能,操作动作大且车速快,但本人手足动作已经迟缓或失常,当有突然情况时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因此,酒后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并不是一种个别的、偶然的危险,而完全是一种类型性危险。 饮酒后人的情绪是很亢奋的,不听任何劝说,高估自己的驾驶技术,对自己的能力充分自信,麻痹大意,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有数据显示,40%的酒后驾车者“过高地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他们多认为自己酒量大,开车技术过硬,喝些酒不算什么,甚至想酒后驾车来“炫耀”自己的技术,结果险象环生。种种原因表明,酒后驾驶是非常危险的。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抱着侥幸、大意、轻视、随便的心态驾驶,否则害人害己。 由于这些现象的发生,就会酿成事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实在太不应该。 当今时代,我们享受着机动车作为快速代步工具给我们带来的便捷与舒适,我们的工作与生活因此变得更为高效,活动半径大大拓展,更应该防止事故发生。 二、对酒驾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 纵观近年来的道路交通事故,酒后驾驶依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 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2010年以后的无法查找)仅2009年上半年,全国就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07193起,造成29866人死亡、1283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1亿元,其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就有12起。据世界各国统计,30%~50%的道路交通伤害事故由驾驶员饮酒后驾车所至。我国交通部门报道,酒后驾车的交通事故率比平常人高出至少5~6倍。在所有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排在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和违法占道行驶之后居第4位。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余年间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由1994年的2%上升到2004年的4.4%范文,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导致的事故起数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长,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长。酒后驾驶已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是一种具有高度社会危险性的行为。 三、对治理酒驾、减少犯罪的对策探讨 (一)加强立法,严厉惩处肇事者 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4月22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为了有效惩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了加大了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其中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从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开始实施。为与其相衔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只有严加惩处酒驾犯罪,才能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以,我们必须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酒后驾驶犯罪,维护交通安全。 (二)继续加强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酒驾犯罪的屡禁不止也反映了一个公民素质的问题。酒是我们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传统文化之一,我们不可能去禁酒,但是我们可以提倡文明有度、和谐安康的酒文化。所以,我们既要弘扬酒文化,也要打击酒后驾驶犯罪。可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十分重要。只有每一个人,每一位驾驶者充分认识酒后驾驶的危险,遵纪守法,互相监督,自觉践行,酒后驾驶才能防患未然。 同时,治理酒后驾驶也不会一撮而就,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客观上,我们过去的法律严惩力度不明显,过于轻微,容易让人简单应付。同时,在交通安全的教育宣传上,过于追求大、空、泛。另外,部分执法人员出现有不执法或者马虎执法现象,更有甚者,做了金钱的傀儡。主观上,当事人的掉以轻心、麻痹大意是主要原因,他们多存在侥幸心理,也有人钻法律漏洞。部分有权有势的人也是嚣张至极,唯他人性命而不顾,肆意猖狂。正因为如此,治理酒后驾驶的问题更需要大家联合起来监督协管,遏制如此不文明、不遵法、不道德的行为,给老百姓一个交代。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 要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但只靠一个交警部门是远远满足不了需求的,还需要通过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的参与,通过多重手段加强公民法制教育,形成良好的教育监督氛围;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公益广告宣传,提高法制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交通环境是服务大家的,每个人都应该做贡献。 (三)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 司机朋友要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安全行驶,珍惜生命。交警部门更要加强查处力度,强化执法手段,不放过一次酒驾犯罪,还要严格证照的考核和发放,严禁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使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上路行驶。 同时,注重加大路面设施的管理力度,利用高科技手段监测监管驾车人员,不能让一些人逍遥自在。 我们对身边喝酒驾车的朋友亲戚,应该给予劝告和阻止,防止他们发生事故,这也是我们应该履行的监督义务。我们也可以打电话举报这些酒后驾驶的行为。。我们不能再让酒后驾驶引发严重交通事故了。 生命是可贵的,每个人只有一次,珍惜他人的生命,就是珍惜自己生命。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带头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全体公民更要遵纪守法,远离酒驾,司机朋友更要珍惜自己,我们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享受新时代的幸福生活。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 [2] 张廷瑞,余有灵.无钥匙进入系统通讯模块的设计与实现[D].中国科技纵横,2011(18) P351—P352. [3] 孙皓.无钥匙进入系统的设计和关键技术的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09.6. [4]黄丽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载朱孝清等主编:《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变革(下)》(中国刑法学2011年度年会文集),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65页。 [5]《公安部:对醉酒驾驶一律刑事立案》,《新京报》2011年5月18日。 [6]王汉超、姚雪青、白龙:《全国酒驾醉驾降幅均超四成五大难题待解》,人民网,2012年5月2日访问。 [7]付立庆:《〈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浪漫主义思维——以醉酒驾驶入罪为切入点的反思》,载朱孝清等主编:《社会管理创新与刑法变革(下)》(中国刑法学20ll年度年会文集),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29页。 关键词:酒后代驾;组织模式;功能定位。 随着国家对酒后驾车打击力度的加大,直接催生了酒后代驾服务。 2005年合肥市的一些汽车租赁公司、驾校等企业出现酒后代驾服务,但大多零星分布,不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同时也因管理规范、费用及安全保障等问题的限制,该项业务的发展并不乐观。 2009年9月18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交警大队、蜀山区商务局等单位最近联合发起成立了“蜀山区酒后代驾联盟”。联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推进酒后禁驾,探索酒后代驾服务的发展规范。联盟章程规定,凡有意于推进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活动的出租车公司、酒店、酒吧等涉酒经营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有可靠驾驶技术并愿意承担义务代驾的驾驶员,都可自愿申请加入该联盟。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蜀山区的规模酒店基本上纳入酒后代驾联盟的组成部分。 2010年7月21日,肥东县酒后代驾联盟成立,这标志着合肥市的酒后代驾联盟正式走出市区,向县区延伸。 1酒后代驾联盟对治理酒后驾驶的意义。 实际上,政府部门的精力、资源与力量始终是相对有限的。治理酒后驾驶,固然需要各地的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的力度、深度与广度,但也需要更多借用社会治理的手段与力量,形成一种政府强制治理与社会民间联合治理的良性局面。由合肥市蜀山区商务局和交警大队牵头成立的“蜀山区酒后代驾联盟”便是对政府合作治理实践形式的一种探索。 在酒后驾驶交通事故频发和酒后代驾服务行业发展不成熟的背景下,政府部门、酒店、代驾志愿者围绕如何禁止酒后驾驶的公共问题,以民间社团(“酒后代驾联盟”)的形式,推进建设社会化、常态化、标准化的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服务体系。在联盟下,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政府商务部门、出租车公司、酒店等主体密切联系与互动,不仅统一制定与提供了《代驾委托书》和《酒后代驾服务卡》,对车主、酒店、服务公司、代驾人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范,而且对酒后代驾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对代驾服务收费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范,防止随意乱收费情况的出现。不难发现,这种来自政府层面的努力,正是对此前酒后代驾市场理性失灵的一种有针对性的纠正与弥补。这种做法一方面为从根本上减少酒后驾驶提供了一个有效的疏导出口,另一方面为探索酒后代驾行业规范提供了有益经验。 2酒后代驾联盟的组织模式分析。 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复杂性,无论是企业组织还是政府组织,传统的组织模式尤其是层级制结构已无法适应日益动态化的要来。针对如何形成规范可行的酒后代驾的行业规范这一问题,市场中出现的酒后代驾服务发展缓慢,单纯的公益性代驾无法满足日益增大的公众代驾需求,在此情况下,不得不寻找第三条道路来协调市场和政府的优劣势。酒后代驾联盟创新使用合作共治的理念,将政府部门、涉酒单位、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力量进行集中,发挥各自优势,整合有利资源,主张采用自主管理、文化价值观等形式的组织手段,规避市场机制作用的缺陷,达到探索酒后代驾行业规范的目的(见图1)。 相比于传统的市场或政府组织模式,笔者认为酒后代驾联盟的模式存在以下特征。 2.1组织结构扁平化。 传统组织结构层级较多,增加了管理和信息成本较高,降低了组织灵活性。在酒后代驾联盟中,通讯信息技术的运行及相关主体的共同参与,使得各种代驾需求信息得到迅速传送和及时处理,压缩组织纵向层次,致使联盟的组织结构呈现扁平化趋势,联盟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也得到相应提高。 2.2组织要素多元化。 组织要素多元化是酒后代驾联盟的重要特征,根据联盟章程的相关规定,与酒后禁驾和酒后代驾相关的出租车公司、酒店、酒吧等涉酒经营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团体、驾驶员及普通公众都与可以参加到联盟中。随着社会日益分化成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阶层,面对基层利益诉求的凸显,政府部门如何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酒后代驾联盟给出了有益探索。各参与方围绕酒后驾车这一公共问题,涉酒单位希望在严打酒驾的形势下不影响自身营业额,政府部门希望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企业希望能在成熟的行业规范下发展酒后代驾服务,社会公众关注酒后驾驶并有部分有资质的驾驶员参与进来。酒后代驾联盟把各方拉进同一个平台中,共同致力于解决酒后驾驶。 2.3组织边界模糊化。 组织边界模糊化是指组织结构的无边界化倾向,这主要是因为在日益变化的复杂环境中,仅凭其单个力量难以实现充分利用市场机会和资源的目的。酒后代驾联盟打破内部各种不必要的部门分割,再造组织流程,强化联盟内部各参与单位及个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消除组织成员间的壁垒,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要求组成成员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并对联盟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决策,共同应对市场变化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从这点来看,酒后代驾联盟体现了组织边界模糊化的趋势。 3酒后代驾联盟的功能定位。 3.1.宗旨明确,参与主体多元。 代驾联盟的设立,是首次探索在政府的主导下,以相关民间组织的合作联动形式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进酒后禁驾、酒后代驾,从源头上做到防止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发生,“防患于未然,服务于民众”。据与商务局方主任访谈得知,凡事有益于推进合肥市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活动的出租车公司、酒店、酒吧等涉酒经营单位、停车场、汽车修理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以及有可靠驾驶技术并愿意承担义务代驾的驾驶员,均可成为代驾联盟的成员。通过电视、报纸和开设网站等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该联盟形成了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的局面。代驾联盟建立了车主、代驾员、涉酒营业单位之间的联系渠道,密切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政府商务部门、出租汽车公司、酒店等涉酒经营单位在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方面的联系与互动,有利于构筑社会化的、常态化、标准化的酒后禁驾、酒后代驾服务体系。 3.2程序规范,服务流程畅通。 酒后代驾服务在市场上早已出现,但发展现状不容乐观。据统计数据显示,68%的车主有使用代驾服务的意愿,但由于代驾市场的不规范而却步。代驾联盟在成立之初就对服务程序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条龙服务模式。具体流程如下:市民驾车到酒店———保安人员询问(车型、车牌号、停车位、包厢席位)———服务员(送温馨提示卡)———驾驶员就餐饮酒(服务员询问是否代驾,如需代驾就签署《酒后代驾委托书》)———服务员填写《代驾服务卡》———酒店前台联系出租车司机———代驾员到酒店———约定价格、送达目的地———委托人(或其家人、朋友)在《酒后代驾服务卡》上签名———代驾服务完成。在推行代驾服务中,试点酒店对员工进行了相关培训,让每一位服务员熟悉代驾业务。同时,酒店有责任对不听劝阻执意醉驾的车主及时通知122进行处置。该流程以酒店为中心,将出租车公司(代驾员)、政府部门、车主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一条畅通的服务流程,需要代驾服务的顾客信息在试点酒店间及时共享,便于及时调度代驾员,做到不影响车主的离开。在调查中还发现,代驾联盟在服务流程做了创新:在进入酒店的醒目位置摆放了代驾服务台且张贴了代驾志愿者的详细资料,每晚都有志愿者蹲点值班,这种人性化的做法一方面方便了车主,同时对宣传酒后代驾服务起到积极作用。 3.3标准严格,代驾员品牌队伍形成。 代驾员的个人驾驶技术和品行素质是影响车主是否选择代驾服务的重要因素。据调查,57.76%的车主担心在醉酒找代驾中个人财产安全。为此,代驾联盟在选拔代驾志愿者时就严格把关。已上岗的9名酒后代驾服务队员,是代驾联盟对200多名酒后代驾服务队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辅导培训后遴选而产生的。在选拔阶段交警大队组织了技能测试,代驾联盟向这批已取得“酒后代驾服务上岗资格”的驾驶员颁发《蜀山区酒后代驾证》,并统一制作制服。如何保证志愿者的资质和品德,笔者通过对部分志愿者的访谈中发现,这些志愿者中年龄最小的23岁,最大的48岁,驾龄最小的3年,很多人驾龄在10年以上,其中包括平安出租车公司推荐的3名优秀共产党员。代驾联盟在网站和酒店公布了9位志愿者的相关驾驶信息和联系方式,并要求着统一的红色代驾制服上岗。每一位志愿者都配发代驾联盟的意见薄,在完成代驾服务后,要求车主或委托人在意见薄上及时反馈服务满意度和建议,为日后总结经验、改进服务提供了素材。 3.4协议签订,后顾之忧解除。 出现纠纷或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追究是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在代驾联盟公布和使用的《代驾委托书》上,对车况确认、责任追究、服务价格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车主在使用代驾服务时,必须确保车况良好,手续齐全,车辆全保险有效;车主或委托人在代驾员上车前,检查规章财物并妥善保管;发生交通事故,如属于代驾者占主要责任的,代驾者(代驾者所在单位)承担保险公司未理陪的部分;属对方车辆主要责任的,代驾者(代驾者所在单位)不负损失赔偿,但可以代表委托人协助交警调查及保险理赔。针对醉酒客人在代驾途中因神智不清对自身的财物乃至人身行为都不能负责,联盟要求必须由其委托人签字确实,否则代驾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据了解,自蜀山区代驾联盟成立以来,在提供代驾服务中还没有发生纠纷或交通事故,这得益于高素质的代驾志愿者和规范的协议保障。 3.5政府监管,服务职能到位。 自代驾联盟成立以来,政府充当的角色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议的焦点。据商务局方主任介绍政府是裁判员,而不是运动员。政府现在做的是制定规则,待行业规范和服务细则明确后,将由类似于行业协会的民间组织引导代驾行业发展。 “政府推广代驾服务,不仅会让严打酒后代驾的执法行动更加人性,同时也为从根本上减少酒后驾驶提供一个有效的疏导出口”,在代驾服务本身不成熟,甚至连发育都尚且不全时,政府部门主动地引导和规范尤为重要。代驾联盟采取的是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政府主要对各类社会资源穿着引线。政府将职能定位于服务和监管,特别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或纠纷后,政府部门全程跟踪理赔和归责。在试点初期,商务局和交警大队每晚都会配专人到酒店进行指导工作。同时,政府部门承担志愿者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定期召开联盟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车主的反馈意见,改进工作并及时总结,为“酒后代驾联盟”在全市推广提供有益经验。 4酒后代驾联盟模式的缺陷。 笔者在调研中,积极总结“酒后代驾联盟”的有益经验,也发现了代驾联盟发展中的不完善之处。 4.1市民知晓度有限,对代驾联盟不了解。 据统计数据显示,仅有42%的车主听说过酒后代驾联盟;在街头随机采访中,也发现很少有市民了解代驾联盟的。虽然代驾联盟在试点酒店向顾客发放酒后禁驾的提示牌,起到提醒作用,但对代驾联盟的接受很少,甚至有市民认为政府从中收取利润。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一方面与代驾联盟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和仅在蜀山区试点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政府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效果不到位。 4.2部分代驾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根据代驾联盟的《酒后代驾服务流程》第六条规定:“委托代驾的客人在离店 前向 代 驾 员 一 次 性 支 付 代 价 服 务费”。在与代驾员的访谈中了解,几乎都是车主或委托人在达到目的地后再付给代驾员一定的费用,很难实现客人在离酒店前付款的,此条规定脱离实际。再如第八条规定:“对严重醉酒执意驾车不听劝阻的客人,酒店有责任通知122进行处置”。但在调研中发现,试点酒店并没有执行此条规定。酒店参加联盟一方面是出于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是为减少酒后禁驾引起酒店酒水销售额的下降。梦都大酒店经理表示服务员会进行劝阻,但没有及时通知122进行处置,主要担心影响客户与酒店的后续消费关系。可见,此条规定对酒店缺乏约束力,无法实现程序上的规定。 4.3志愿者和代驾费用规定模糊。 所谓志愿者,即自愿参加相关团体组织,在不谋求任何物质、金钱及相关利益回报的前提下,为社会进步开展力所能及的、切合实际的,具一定专业性、技能性、长期性服务活动的人。代驾联盟中规定服务费起步价30元/车·次,20公里程内不超过60元/车·次,另加空程到达酒店费用6元,公司调度服务费4元,且表示车主和代驾员就服务费用可以自行商定。关于代驾联盟提供代驾服务的司机,笔者发现既有称为志愿者的,又有叫代驾员的。既然是志愿者,缘何又有收费的规定?首批的9名志愿都有正常职业,更多是把代驾作为一种兼职;其次,如果代驾员义务免费为醉酒车主提供代驾服务,是否仍要向公司交4元的调度费。另外,原则上代驾费用不能高于打车费用的也很不符合实际,调查中14%表示不能接受代驾的费用。这些问题,在代驾联盟的相关文件中都没有做出明确说明。 参考文献。 1黄健荣。公共管理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王生安。治理酒后驾驶的做法[J]。人民公安,2008(24)。 我放下笔,揉了揉睡意惺忪的双眼,竟发现语文作业本落在了学校里,真不巧,爸爸妈妈去看望外婆了,“不行,得赶快去学校拿。”就这样,我无力地蹬上脚踏车往学校赶。 一路上,不时有一辆辆小轿车的灯光直射入眼睛,混着阵阵刺耳的喇叭声,我力不从心地把握着方向盘,艰难前行着。当我骑到学校对面的岔路口,我想要穿过斑马线,一束光直刺我的双眼,我抬起头隐约看到,不远处有一辆小轿车正从这个方向驶来,我放下车停顿了三秒,可它竟然也在路的另一边停下了,于是我握紧了把手,还没等我踩上踏板,小轿车便扭动地跟随我前进。我猛然一惊,连忙将脚蹬地,向后退了三步,难以令人相信的是,它正悠闲地停靠在原位观察着我的“动向”呢。老虎不发威,当我是病猫。我大声冲着轿车车主叫道:“您会不会开车啊?”咦,没反应?还没等我回过神来,小轿车已飞速地从我眼前驶过,一个没注意,最后“砰”地撞在不远处的一棵树上,那车主似乎豁然间清醒了,只见他把头从车内伸出,一个劲地吐着。我这才知晓,原来那位车主是酒后驾车。 我长叹一口气,庆幸地拍了拍胸口,趁没有车辆的时候,飞快地穿过斑马线。从教室拿完本子出来,我看了看手表,“呀,快9点了。”现在这个时刻,正是高中生夜自修结束和许多外出加班的工人回家的时候,我不由地陷入了沉思:如果不能将“酒后驾车”这一问题加以制止,那广大人们的生命安全又哪能得到保证呢?思品老师的话语似乎还在耳边回响: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公民实施某些行为。法律禁止做的坚决不做,是忠实履行公民义务的重要体现。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禁止破坏公共秩序,危害公民安全等。可面对现实,这些轿车主只顾挥霍着手中的方向盘,利用着酒后飘飘然的愉悦感,不断增大着行驶速度,却不知道视觉能力,判断能力,触觉能力的明显下降,做出力不从心的事,酿成一桩桩难以挽回的悲剧,想到这儿我不禁打了个寒颤, 于是,我连忙坐上自行车,往小路回家。 爸爸妈妈比我先到家,发现我不在,他们着急地在窗口张望,见我安全到家才舒了口气。 爸爸开口问:“明天还要上学呢,晚上出门多不安全啊,你姥姥就是因为晚上散步时,被一个酒后驾车的司机,不小心磕碰到身子,虽说只是皮外伤,可她年纪大想必也要休息大半个月。”“啊,又是酒后驾车!今天我的语文作业本落学校了,路上我也碰到了个酒后驾车的司机,幸好我注意到了,唉,老爸啊,最近社会治安怎么越来越没有保障了。”我不解地说道,只见一旁的妈妈摇了摇头,递给我桌上的报纸,叹了口气说道:“看看吧,这又是一起因为酒后驾车造成的死亡事故。”我一行行地阅读下去:被撞者是一名年仅17岁,从外地到杭州打工的女孩,当时她正和小姐妹一起沿爱心斑马线由东往西步行过马路,被由南往北行驶的保时捷撞了。其实早在5月18日,杭州首条爱心斑马线正式启用,原先的白色线条改为黄底白条相间,长为14米,宽度由4米增加到了7米,非常显眼。斑马线的中间印有大大小小的红色爱心图案,写着“爱心路上,有我有你”的温馨标语。可尽管有这样的温馨提示,仍不能引起广泛开车者的重视,社会上仍存在不少酒后驾车的司机,他们肆意地开车,却在不知觉中伤害到无辜的人们,造成一桩又一桩本不该有的悲剧。 这一个晚上,我翻来覆去睡不着,我的脑海里又浮现出那一辆辆摇摇欲坠的车子,我似乎感受到一颗颗定时炸弹以唯美的姿态依偎在我们身边,可我们无法预料的是,它随时会毁坏我们的生活,结束我们的生命。我打开灯,拿起窗边的思品书,书上分明写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我们在享受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我想,虽然事后可以追究肇事司机的责任,但对死者来说已经晚了。生命健康权,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宝贵的。生命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都失去了意义。我们都曾经听说过:酗酒开车是驶向死亡与坟墓的选择。酒固然美味,一但其变了质,或许存留在生命里的会是那滴滴鲜血染成的痛心泪。尽管每个驾驶员都知道“酒后驾车”的危害,但许多人由于尊重生命意识的淡薄,缺少一种公民责任,没有做到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由此引发交通事故,有的甚至还搭上了自己的生命。因此,我们应该告诫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树立为了你、你的家人和他人的幸福,酒后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高尚社会公德。这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就会大大减少,交通事故就会大幅度下降,人们的出行安全感就会大大增强,一个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就会呈现在人们的面前。 我们拒绝“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的日子,我们追求“司机把酒戒,酿出数珍珠”的美好生活 会喝酒的朋友都有过酒后驾驶的经历,甚至还习已为常了。 9 d3 c3 ^( X+ s" J 本人也是一样,以前骑摩托车的时候老婆对我评价是"又快又稳".不喝酒骑车不敢骑快。总是很小心。大众社区-大众论坛+ K7 H% b& p# @+ |: Q3 B$ w$ n. I 现在开车了也是经常酒后驾驶,但是不敢喝多,对车速更是控制。 毕竟酒后大脑反映迟钝,也容易冲动。 club.dz. z” B |8 j! E* Q+ Q4 l X; @( n! B 奉劝司机朋友尽量不要酒后驾驶 酒后驾车害处多。,大众论坛,大众bbs,大众网论坛1 C8 {6 C/ h/ Z* P, L$ ` 夜间行车需谨慎 酒后驾驶要严禁 庄大众网11月20日讯(记者 王振 张岩)今日凌晨1时许,滕州市善国路发生一起车祸,一辆现代的酷派轿车开到了路旁一个电线杆的拉线上,造成了车辆前身侧悬而起,甚是惊险。 据悉,善国路是滕州市内一条繁华路段,道路平整宽阔,通行能力较强。记者从现场援手群众中了解到,原来是由于驾驶员醉酒后行驶,判断能力下降,车速难以有效控制,导致事故出现,而且在电线杆拉线上,并没有明显警告标志。在现场群众共同帮助下,大家把被悬车辆从拉线上“解救”下来,幸运的是驾驶员没有受伤。” u8 O” p1 y! l 记者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市区主要干道行驶无论夜间或者凌晨均不能放松大意,避免酿成悲剧,严禁酒后驾驶。 昨天我们这里一直都在下雨,晚上有战友聚会,从上午就开始联系,并且一再嘱咐,是要喝酒的,大家都不要自己开车。我们战友聚会不是很频繁,原因是在我们这个城市里,我们一个师的战友很少,一个年龄段的就更少了,说是在节前大家聚一次,大家都很重视,非常自觉的按照规矩,纷纷打车前往,就是要喝酒的,酒喝的很多,话也说的很多,利用的时间也很多…… 最近,不论主要媒体和街头巷尾,大家在近期议论很多的就是酒后家车,说起酒后驾车,人们都很耳熟,不论过去和现在,以及将来,可能永远都我人们议论的话题。原因:一是把我们中华民族多少年的独特的酒文化酿造作为铺垫,无限延伸和发展,促使了我们城市喝酒的就比较多,二是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先进的设备代替了很多人工,形成很多人员的就业问题,心理压力很大,喝酒有助于人们排泄人们自身的压力;三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富裕了的人们对车辆的需求可能将成为几何态势的增长。 通过昨天的聚会,大家对酒后驾驶的问题很有一些积极的认识,主要是因为有这样的原因。一是强大的法律的力量对违法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国家已经把酒后驾车肇事列入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行较大;二是发生在我们身边教训很深刻了,三是人们自己认识到了这样的行为不但害了自己,还害别人;所以对于酒后驾车问题,大家都表示以后不在发生这样的事情。 我强烈的呼吁,珍爱生命,杜绝酒后驾车…… 容摘要 在我国当今,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酒后驾车已成为道路交通的“杀手”。为解决这个问题,本文从医学角度分析酒的成分、吸收、转化和酒的毒性作用对驾车的影响;从各个不同侧面分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根源,从防治上筑牢教育、监督、处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们出行交通安全。 关键词 酒后驾车 交通事故 原因机理 对策措施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驾驶机动车去请客、陪客、参加集体活动饮酒繁多,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根据近年世界卫生组织交通事故调查显示,道路交通事故中大约有50%~60%与酒后驾车有关。据我国公安部2005年1月14日举行新闻会通报《2004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显示,1996年至2004年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见图表1)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可见,酒后驾车危害大,严重威胁人们出行生命安全,加大公安交警工作压力,破坏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因此,笔者搜索国内外相关的资料,参考交通安全书刊和相关的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书籍,深入调查研究,从各个不同侧面分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及机理,提出防治酒后驾车的对策措施。 图表1 一、酒后驾车的主要原因 酒给人带来许多情趣和快乐,但也给人带来许多不文明行为和灾难,酒台上反目成仇、摔餐具并不少见。酒的威力如此之大,就连酒的发明者也始料不及,酒对驾车人的一生起着生死贫富之别作用。每年酒后驾车诱发不少交通事故发生,酿成不少家庭悲剧,夺走了不少人的生命,使不少白发人呼天喊地送走黑发人。虽然酒后驾车成为杯中的冤魂,但还是屡禁不止。 (一)饮酒泛滥与酒后驾车的关系。 1、社会因素。有车开、有酒饮成为人们时代的追求,经济收入好的人驾高档车,机关工作人员驾公车,一般经济收入的人花上万几千元驾二手车,你有、他有、我也有。出行方便,饮酒的机会多,酒后驾驶也随之增多,饮酒与酒后驾驶成正比。其主要原因与下面几方面因素有关: (1)与传统酒文化有关。高度酒很辣,低度酒没什么味,为什么哪么多人嗜酒?酒作为饮料在我国历史悠久,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与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同根共生,在世界上可算得上是别具一格。追忆历史名人,有商纣王酒池肉林、曹操煮酒论英雄、宋太祖杯酒释兵权等典故,李白有“人生得意须尽饮,莫让金樽空对月”之感悟。传统酒文化传承新的发展,所谓无酒不成宴、无酒不成欢、无酒不成礼、以酒为敬、以酒为乐、以酒解愁、以酒消遣、以酒量论英雄等。有关职能部门接待上级领导来宾,为了取得领导和来宾的欢心,以酒为敬;亲朋好友相聚、单位组织活动、校友聚会,开怀畅饮,先饮为敬,然后到达饮酒高潮:敬酒、回敬酒、交杯酒、罚酒、迫酒、赌酒等无所不有,饮酒成风,谁也无法阻止也无权阻止人们饮酒,这种场面醉酒的人多,酒后驾车的人也多,造成交通事故也较常见。 (2)与生产经营有关。由于酒的利润高,在市场激烈竞争中,酒的制作和酒的名称层出不穷,所酿的酒五花百门,有高度酒、低度酒、高档酒、低档酒、药酒、瓶装酒、散装酒、啤酒等,适应性很广泛,让各层次经济收入的人和各种酒量的人均可饮用。加上厂商销售的绝招,聘请年轻貌美的推销员,这些推销员口齿伶俐,让驾车来就餐的人本不想饮酒的也饮了;让平时滴酒不沾的人也饮上几杯,让嗜酒人醉昏昏。酒的销量多了,酒后驾车的人也多了,酒的销量与酒后驾车成正比。 (3)与生活方式有关:新时期的年轻一代,无论生活条件是否允许都一味地追求饮酒作乐,夜晚成群结队不是去酒吧,就是去夜总会。空腹饮大量啤酒,少则人均饮几瓶,多则人均十瓶八瓶。虽然啤酒浓度低,但由于空腹摄入量多也醉,这种情况容易被饮酒人忽视,因而驾车上路回家引发交通事故。 2、个体因素。 (1)与家庭有关。受种种社会因素影响,夫妻间信任程度低,互相猜疑,夫妻不和、争吵不休,矛盾积累激化升级,婚姻终止还是保存的矛盾无法选择,烦燥不安,因而驾车外出饮酒发泄消愁。按医学观点来说,忧则伤脾、怒则伤肝,此时肝对酒的解毒功能相对较差,加上睡眠不好,影响大脑皮层功能,这类人酒后驾车的危险性非常大,发生的交通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因此,街坊邻里、亲戚朋友、亲人要多关心开导,避免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2)与心理压力有关。市场竞争激烈,使经商人员紧张、焦虑、忧伤、失眠,为拓展业务,多拉客户,以饮酒打开交际闸门,经常泡酒池。生意兴旺的人,为抢占市场竞争之前列而醉酒,生意亏本的人为挽回经济损失而醉酒。由此可见,经商人员酒后驾车也较普遍。 (3)与不良习惯有关。嗜酒人有的是上一代遗传因素引起,也有的是长期饮酒逐渐养成的不良习惯。同样的酒,不同的人对酒的感觉也有不同,不会饮酒的人感觉酒是辣的,嗜酒人感觉酒是香的,感觉酒香的人,每逢进餐就有酒的嗜好,酒量逐渐增大,成为酒后驾车的屡犯。 (二)酒后驾车心理与交通事故的关系。 1、与自信好胜有关。乙醇(酒精)的作用,使中枢神经系统处于兴奋状态,欣快、情绪不稳定、易激怒、好强好胜。认为自己驾车技术过硬,平时酒量较大,酒后驾驶不会出问题。因而执着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酿成交通事故悲剧。 2、与盲目无知有关。由于酒后驾车危及交通安全的信息闭塞,报刊杂志很少见到,即使有这方面知识也很简单,因而饮酒人对酒的认识陷入盲区。误认为少量饮酒驾车没问题,在这种无知迷惑下,驾车人主动饮、酒台上的人也为驾车人敬酒、劝酒。即使酒醉了也驾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 3、与强化心理有关。经济的发展带来机动车增多和饮酒的人增多,酒后驾车队伍迅速扩张,警力相对不足。加上酒精检测仪滞后,驾车人不合作、冲卡逃检、不用嘴向酒精测试仪吹气等,造成酒后驾车认定难,执行处罚难,工作效率低。有的酒后驾车未被查出,也有的酒后驾车查出未能执行处罚,管理不善,惩治不力,这些因素强化了酒后驾车人的侥幸心理,因而酒后驾车屡禁不止。 据有关资料调查显示,在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0人当中,有40%的酒后驾车人自信过高,以酒后驾车炫耀自己的技术;有27%的酒后驾车人不知道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有19%的酒后驾驶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以前饮酒驾车从没出过事。从表面看,以上三种情况各异,从深层次看,异中之同是因不知道酒对驾车的危害而胆大妄为。因此,控制酒后驾车就必须要从酒的认识开始,只有提高认识饮酒对驾车的危害,正确权衡利害得失,才能从思想上、行动上、心灵上自觉维护交通安全,才能从整体上、宏观上控制酒后驾车,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人们出行平安。 近日,全国上下在轰轰烈烈地进行一场整治酒后驾车的行动。为了彻底地对酒驾的惩罚,杜绝说情风,防止遭查处后托关系、走后门,各地也是想尽办法,重拳出击,彰显交警整治酒后禁驾的决心。我们江苏省公安厅实行了异地交叉查处的方案,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全国各地酒驾行为急剧收敛,由之而产生的公共安全隐患迅速减少。 国家为何要在如今进行如此大规模的整治酒后驾车行动呢?显然,是针对近期发生的一系列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而进行的一场紧急抢救行动。当然这种大规模的查处行动能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住酒后驾车的风气,可这毕竟只是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要想彻底地遏制住酒驾的风气,还必需从立法的角度进行,让酒驾的危害深入人心,让每一位驾驶员都能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 一项旨在了解公众对于酒后驾车危害性认识的调查显示,逾52%的参与调查者意识到“酒后驾车非常危险”,但令人担忧的是仍有逾17%的被调查者有经常酒后驾车的经历,超过26%的人表示在饮酒后会自己驾车回家。 那些酒驾者之所以酒后驾车,我想他们存在着一定的错误认识,抱着侥幸心理,。酒驾者的错误认识有两点,一是认定酒后驾车不会出事,可万一出了事后悔就晚了。第二是酒后驾车不会受处罚,首先是很少被查到,其次是万一被查到,也有办法“摆平”,这也正是为何要异地查处的原因。 因此要想彻底根治酒驾,首先必需加大有效的宣传教育,让大家认识到酒驾的危害性,消除上述错误认识。其次就是要严惩酒驾行为,让他以后永远不敢酒后驾车。 一直以来,交通发展很快,从一二十前小马路偶尔才能见上一两辆车,到现在大马路一分钟能飞驰过好几辆,这种发展让人欣慰,同时也让人担扰,事故高发时我一天有见过六起以上的,特别是酒后驾驶的,成了最大的马路杀手,有人说拘留半个月太多了,可我觉得太少,这样根治不了这种毛病,我建议学学国外的一些做法: 一:不罚款,这样没有经济利益也就没有权钱交易,让我们的交警部门更安心的执法。 二:一但检查有违法行为,可以量刑,针对不同车不同程度的违法给拘留或收容教养。 三:给驾驶学校增加难度,考核制度要更完善,不能有钱就能办事,从严从重处理违规行为,减少新手上路成为马路杀手的隐患。 四:建立个人档案,累积违法,违规数据,达到一定程度,取消驾驶资格或者终身禁驾,这样更有力度,避免有侥幸心理。 五:从中小学开始,大力普及教育交通法规,从小知法懂法,建立一个真正的法制国家 自从上一次酒后驾驶被大家骂,至今已经一年多。说话算话,我再也没有冒过险。虽然不能痛快畅饮,但是与生命比起来,这只是多么微小的事啊。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汽车保有量及私有化也越来越高。可是车祸猛于虎的案例也频频让人震惊,南京、杭州等地的事故大家都听说了吧?多么残忍。 酒文化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中渊远流长,咱们老百姓也总以饮酒程度来衡量关系深浅。宁可胃上烂个洞,不叫感情裂条缝。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感情厚,喝不够;感情薄,喝不着;感情铁,喝出血。 我的妈,这哪是说交情的,这不是要人命吗。好,你们关系铁,要以死谢知音,这咱不说啥,可是一旦开上车再来这套,就不仅仅是你自己的一条命了。 饮酒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驾驶中的触觉、视觉、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都大大下降。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 拿我自己来说,骑电动车时喝了啤酒,寻思问题不大。可是骑到大道上就控制不住自己,特兴奋非常愉悦,把速度达到最快,不停地蹭着马路牙子。估计那会有相机照下来,我一定是满面春风咧嘴傻笑不已。 现在全国各地查酒后驾驶都很严,身边的人纷纷偃旗息鼓远离酒桌。俺也保证做到这一条!不能为了自己的一时之快,毁了别人和你的一生幸福。 过于沉重了。听同事讲有人和媳妇亲嘴,结果开车查他酒精超标。我们乐呵呵地说,那得亲多长时间呀…… .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但是按照现行法律,一般性的酒后驾车如果没有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否则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要是经济处罚;即使是情节严重的酒后驾车,最严重的也就是治安拘留15天。而全球有不少国家把酒后驾车认定为犯罪,如英国。美国也有一些州对酒后驾车者判刑。 西安交通大学马治国教授认为,随着家用汽车的逐渐普及,人车之间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而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故频频发生,也足以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之大。因此,他认为可以讨论增设酒后驾车罪。如果驾车的人饮酒达到了一定的度(可以通过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检测确定),就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酒后驾车涉嫌“间接故意杀人”? 酒后(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员在失控的状态下对马路行人的威胁之大,让每一个尊重生命的人震撼。《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有读者认为酒后驾车撞死人已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交通肇事罪”,而是涉嫌“间接故意杀人”。因为,驾车人“撞死人”虽然不是出于直接故意,但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甚至可能剥夺他人生命,但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因此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类似的行为还有无证驾驶、病车上路等。 就这一问题,马治国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刑法上说的这个“明知”有特定的含义,“明知”的后果必须是必然发生的,而不是可能发生的,而酒后驾车与撞死人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 马治国教授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首先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直接故意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如果基于间接故意的心理,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与否往往漠不关心,态度两可。客观上,行为人也没有积极利用相关条件有效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如果出于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否定态度。一般而言,酒后驾车的人不管客观上多么力不从心,但主观上对撞人这样的结果肯定是持反对态度的。因此,酒后驾车撞人不是间接故意,而是过失,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假如设定新的酒后驾车罪,那么可以两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定刑太轻?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是在3年以下处刑。而且在实践中,多数肇事者通过赔偿的方式,安抚受害者家属达到不再追究自己刑事责任的目的;而司法机关也习惯认为驾驶员不是出于故意,所以常常是该定罪的不定罪,该多判的少判。另一方面,按刑法规定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可以判处缓刑的,这样一来驾驶员真正受到的惩罚十分有限。有读者认为,如此低的刑罚不足以引起驾驶人员的重视,这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交通肇事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驾驶员如果在事前已经存在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病车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在应该知道自己的违法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甚至会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冒险”,这实际上是对他人(包括自己)生命的不尊重,其主观恶性程度已经非常接近间接故意杀人了。而如果是间接故意杀人,即使情节较轻的,也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说,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最高仅判3年显然过轻。 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者本人进行惩戒,同时对社会上所有的人予以警戒。假如法律对某种犯罪的惩罚过轻,那么既不能教育犯罪者本人,也不能警示社会。现实中,人们对大多数过失犯罪是能够谅解和容忍的,但是对那些违法在前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特别是造成他人死亡的),我们的宽容无异于对犯罪的纵容。 基于以上考虑,有学者建议应把一般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由现在的3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对于故意严重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交通肇事罪以及肇事后逃逸的,由3年至7年提高到5年至10年,同时扩大适用的条件,不能仅限于逃逸、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恶劣情节,对于严重超速等故意违章的同样适用。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因其对受害者的死亡持放任态度,而且客观上有自己先前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受害者死亡,性质接近于间接故意杀人,因此应把刑期提高到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所谓“饮酒后”,一是指不论饮量多少,只要饮用了含有酒精的酒,包括白酒、啤酒或果酒等,时间在八小时以内的,均为饮酒后;二是酒精检测器检测,看血液中是否含有酒精成分,含有酒精成分的则为“酒后”。 那么,为什么规定酒后不准驾驶机动车呢?因为机动车是一种速度快、冲力大的交通工具,它要求驾驶员行车时,对于道路上瞬息万变的交通情况,要在0.75秒内做出迅速的判断,并采取恰当的技术措施,才能保证交通安全。 饮酒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实验证明,饮酒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酒精50毫克时,反应能力即有所下降,达到100毫克时,下降约35%,达到150毫克时,下降50%,并使人动作失调,手脚失控。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踏板的动作之间的反应时间一般为0.75秒。 饮酒后一是驾驶员会出现远视,视物的立体感上发生误差;二是反应时间要增大二至三倍。所以,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禁止酒后开车。可有人误认为禁酒只限于白酒,实际上凡是酒类都含有酒精成分,如啤酒含3%至5%,葡萄酒含10%至15%,白酒含50%至60%。据统计,驾驶员酒后开车,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的16倍。由于酒后开车,对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危害极大,因此,我国把酒后开车按严重违章论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家用汽车的普及,叔叔您也有了私家车。由于您的应酬和家人团聚的次数增多,您也经常会酒后驾车,为了您的生命,家人及财产安全,我必须得为您的做法敲响警钟! 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饮酒后还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而且过量的喝酒容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正案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 0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 000元以上2 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打击酒后驾驶行为,各国可谓不遗余力,招数多多,重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普及对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严刑峻法,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酒驾行为;选择酒驾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进行严打;利用高科技手段强制性地约束司机;提倡新社交派对方式防止酒后驾车。 德国 德国对青少年酒后驾车实施“零容忍”政策:凡21岁以下或者尚在实习期的驾驶员,一旦饮酒,无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达到法定浓度,均被视为酒后驾车,处以罚款和扣分。 在德国,各地中小学校都会举办“交通安全日”活动,以培养年轻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德国民间道路安全组织还特地安排学生亲身体验酒后驾车的感觉:根据醉酒程度设定一种模拟驾驶装置,醉酒程度越严重,刹车和控制装置的反应就越迟滞。绝大多数学生的体验之旅都以“车祸”告终。 新加坡 自1989年起,每到圣诞节等公共假日前夕,新加坡警方会集中开展“酒后别驾车”宣传活动。从2008年1月起,新加坡警方在酒吧等夜间娱乐场所附近展开“围堵”行动,查处酒后驾车,同时向酒吧等娱乐场所的顾客分发公交卡和出租车优惠券,以鼓励公众饮酒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回家。一些娱乐场所也积极配合,提供免费送回家服务,或允许饮酒顾客的车免费在停车场“过夜”。 加拿大 高科技在反酒驾行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加拿大,因酒驾被禁驾3个月到1年后,相关驾驶员为取得新驾照,要在自己车上安装一个特别的强制监护系统。这个系统叫“点火互锁装置”,是一个酒精测试仪与点火系统相连的装置,驾驶员每次发动车时必须对着这个装置吹气,如果呼气中的酒精含量超过规定值,车辆将无法启动。每次呼气测试的结果还会被存在仪器里,定期向管理中心上传数据,供执法部门分析。 美国 在美国,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6%的司机将被无条件吊销驾照,并将被送到医疗部门,专门看护那些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交通部门会给违章的驾驶员看一些惨不忍睹的交通事故视频。对于屡教不改的司机,将送他们去参观城内的停尸房,让他们观看在车祸中死亡者的解剖过程。 日本 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车作出了严格规定,除对酒后驾车者本人严加惩处外,还对提供酒水人员以及同乘人员实施处罚。对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对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和供酒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 巴西 在巴西,司机只要被检测出血液中含有酒精,均属“严重违章”,将被禁止驾车1年,并处以罚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每升0.3克的司机则将被判处6个月至3年监禁,但初犯者可缴纳罚款以免除坐牢。除此之外,法令禁止任何人在政府管辖范围内的公路两旁出售含酒精饮料。 比利时 在许多欧盟国家,“鲍勃”可不是无名小卒。这位“名人”来自比利时。在比利时,每当聚会饮酒的时候,人们都会指定一个人当“鲍勃”。这个人在聚会期间不能喝酒,并负责在聚会结束后将喝了酒的朋友安全送回家。 论文摘要 醉驾入刑,对全社会酒驾行为起到了较为有效的遏制。然而本文认为,在这些表面成效背后,醉酒驾驶行为的入刑依然存在较大的风险,对将醉酒驾驶行为以刑法规制问题的讨论仍有意义和必要。面对醉酒驾驶行为已经入刑的现状,笔者从其背景出发,深究醉驾入刑存在的问题,理性看待醉酒驾驶行为的入刑,以期给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寻求更合理的方式。 论文关键词 醉酒驾驶 犯罪 风险社会 醉酒驾驶行为入刑两年来,学界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否入刑的论辩已经渐渐淡出,近一年关于此话题的学术论文已鲜有耳闻,而且据权威部门公布的数据看,醉酒驾驶行为的入刑,对全社会醉酒驾驶行为起到了较为有效的遏制。但是笔者认为,醉酒驾驶行为的入刑依然存在较大的风险,应从其背景出发,深究醉驾入刑存在的问题,理性看待醉酒驾驶行为的入刑。 一、醉酒驾驶行为入刑背景 从根源深究问题所在,才能正确理性认识醉酒驾驶行为入刑的各种问题和风险。首先,醉酒驾驶行为入刑是由于国内形势。广州黎景全、成都孙伟铭、南京张明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以及杭州胡斌交通肇事案等特别典型、社会舆论影响甚大的一系列案件的发生,使醉酒驾驶成为舆论焦点,强烈的民愤诱导了立法者,他们依据所谓的“民意”,将醉酒驾驶行为列入草案继而入刑。然而这些看得到的“民意”,一大部分仅能被称作网民的意愿。网民一词,就把一部分不上网不会上网,或者上网没有发表言论的人排除在外了,这种民意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司机的意思。因而这种“依据人民群众反响强烈”也即是所谓的“民意”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的标准,难以服众。 其次,醉酒驾驶行为入刑是由于国际形势。为了顺应国际立法趋势,我国立法者盲目支持将醉酒驾驶行为规制为犯罪行为,但是他们却没有意识到犯罪概念在国内外的不同。很多西方国家将一些行政违法行为也纳入到犯罪的概念范畴,此范畴是个大范畴,而我国犯罪概念的范畴却仅仅指违反刑法规定行为的小范畴,不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如此盲目规制犯罪,让醉酒驾驶行为入刑的依据欠缺。 再次,学者及立法者对“风险社会”的不同理解甚至是误解,增加了刑法抽象危险犯的设立,醉酒驾驶行为即作为一典型抽象危险行为被列入刑法。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指在高科技发展推动下的工业社会,某些局部的或突发性的事件却往往引起或导致整体性的社会灾难”。该风险,是对人类整体的威胁,没有哪个群体或者个人可以避免。然而学者们认为醉酒驾驶行为是一种抽象危险行为,这种行为的存在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险,因而以此为由给醉酒驾驶行为入罪提供依据。张明楷教授指出,“‘风险社会’并不一定是社会的真实状态,而是文化或治理的产物,不应将‘风险社会’当做刑法必须做出反应的社会真实背景,刑法不应当盲目增加抽象危险犯。”笔者认为,醉酒驾车行为仅对特定区域特定路段内的人群造成一定危险,而其他区域内的民众不会造成任何危险,醉酒驾车行为不能被当作进入风险社会的典型。因而,我们不能将风险社会泛化理解,认为我国现在已经进入了风险社会或者处在风险社会之中而增加抽象危险犯的入刑,以免民众因为过度缺乏安全感而催生浮躁之民意,导致刑法频繁立法,加重刑法立法风险。 二、醉酒驾驶行为入刑存在风险 将一行为以刑事犯罪化处理,需要考量将该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实效性特征。 (一)醉酒驾驶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醉驾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受行政法规制;醉驾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伤亡的,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现行刑法对醉驾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仅以存在该行为即为罪,进而导致即使没有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也以犯罪处罚,笔者认为此规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存在冲突。另外,我国法网存在厉而不严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行政法对醉驾的行为的规制已足够,可以加大行政处罚的打击力度,但不必以刑法加以规制,这样及严密了刑事法网,也保持了刑法的谦抑性的品格,所以醉酒驾驶行为入刑实在不必要。 (二)醉酒驾驶行为入刑的可行性 面对世界各国将醉驾行为犯罪化的趋势,我国照搬西方做法将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化处理,然却忽略了中西方犯罪概念的差异性。我国实行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二元化惩治体系,而西方笼统地将所有违法行为犯罪化处理。目前西方正经历反对犯罪化的激烈论辩,非犯罪化已俨然成为国际形势政策发展的趋势,我们应该看到将不适宜犯罪化处理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弊端,保持我国二元化惩治体系。在使用民事救济或者行政制裁手段就能解决问题的时候,就应当使用其他制裁手段,只有在不得不使用刑罚手段进行处罚的时候,才可以将该行为作为犯罪而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刑法的这种谦抑性维护着我国二元化惩治体系。现代社会的刑法仍应体现其以惩罚为目的的最后手段性,醉酒驾驶行为入刑违背刑法谦抑性,破坏我国二元化惩罚体系,其可行性缺乏法理依据。 (三)醉酒驾驶行为入刑的实效性 根据公安部统计,自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35.4万起,其中醉酒驾驶5.4万起,同比下降44.1%。这说明我国醉酒驾驶行为入刑以来实施效果较好。但是,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全国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死亡105人,比去年同期下降33.1%。2012年1月至2012年4月,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8%。此数据说明醉驾入刑以来的效果下降趋势变缓。我国台湾地区醉驾入刑第一年,酒驾案件下降三成多,但是随着时间的流失,民众戒心松懈,此后酒驾案件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对醉酒驾驶的查处力度不一,个别醉酒者仍存在侥幸心理。虽然醉驾案件近年来下降了四成,但是这一良好效果能否继续保持,需要执法部门的全力配合。如若醉驾行为进一步减少,却没有良好的制度统一执法,相关部门势必松懈执法。民众的守法意识是否依然如初,刑法能否有其原本的威慑作用,醉驾行为的打击效果是否还会一样好,有待时间考证。另外,受到刑事处罚的醉驾者如何回归社会与醉酒驾驶行为入刑的实效性紧密相连。醉驾入刑让更多人有了“前科”,他们复归社会后的心理问题以及就业问题乃至生存问题都是醉驾入刑的风险,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将是对醉驾入刑实效性的长期考验。 三、醉驾入刑之完善 朝令夕改的法律不是好法律,不能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面对醉驾已经入刑的现状,笔者认为不宜过多讨论其应否入刑,而应立足现状,为其合理存在进行解释与维护。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应当有以下几点理解和完善: 第一,刑法分则对醉驾行为的规制与总则“但书”并不冲突。国内许多学者认为刑法条文对醉驾行为以行为犯规制,即行为者一旦实施醉驾行为即构成犯罪,认为该条文与刑法总则“但书”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存在冲突。但笔者认为,“刑法对犯罪行为有定性和定量规制,立法者已经依据‘但书’的指引,以暗示罪量要素方式,将罪量要素规定在法条之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险驾驶定性描述与罪量要素的同体。”也就是说,对量刑至关重要的情节等要素,立法者已考虑,并作为暗示罪量要素在刑法条文中包含。裁判者必会对情节的轻重有所考量。 第二,醉酒驾驶行为不宜全部适用刑法规制。一则依梁根林教授的观点,即使存在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字面意思相符的事实行为,但该行为并未真正触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与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并不冲突,因而应当将其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进而不认为是犯罪将其出罪。这样的处理方式既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为醉酒驾驶行为出罪找到了路径。二则对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人施以刑罚存在较为严重的后续问题。罪犯收监后的交叉感染,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生活压力,就业问题都与其轻微刑事犯罪行为不成比例,这样的刑罚对行为人来说太过严苛。笔者认为,刑事法网的严密性比严厉性更重要。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将其出罪,以行政处罚予以规制,这样既不失刑法的威慑力,又维护我国行政惩罚与刑事制裁相结合的二元惩治体系,既保持严密的刑事法网,又打击轻微醉酒驾驶行为,可谓良法。 第三,对醉酒驾驶行为适用资格刑。我国刑罚处罚的资格刑常用的仅有剥夺政治权利,种类过于单一。笔者认为对醉酒驾驶行为增加资格刑的适用要比对行为人监禁刑的处罚更有效果。其一,醉酒驾驶行为者均为司机,对他们剥夺驾驶资格远比施以监禁效果好,剥夺驾驶资格即对醉酒驾驶行为起到遏制。其二,这样的非监禁刑的优点在于行为人有害行为受到遏制,但其他方面不会受到负面影响,可以避免收监后的交叉感染,还不会使行为人与社会脱离。资格刑的适用对社会治理效果有益无害,因此笔者建议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增加资格刑。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n advanced vehicle driving simulation system, AutoSim AS1300 is used to simulate the driving environment.Meanwhile, a multi-channel physiological apparatus is used to record driver's physiological indicators. In drinking aspect, a common method of judging drink driving and fatigue driving from the physiological point of view is give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drunk driver's physiological indicators, the trends of the physiological indicators are obtained. Finally, the harm of drunk driving are analyzed. 关键词: 虚拟驾驶;驾驶员生理特征;酒后驾驶 Key words: simulated driving;driver's physiological characteristics;drink driving 中图分类号:U4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4-0200-04 0 引言 酒精是能够侵袭人体神经系统,通过破坏神经系统直接影响人的生理活动,比如降低驾驶员的触觉、认知、判断和操作等方面的控制能力,造成驾驶员情绪激动、反应迟钝、视觉障碍、心理扭曲,并且使其易疲劳,易发生操作失误。 由于饮酒驾驶是危险的违法行为,所以对于饮酒驾驶的研究,大多是统计性资料,在也有少数在非驾驶条件下进行的。上世纪七十年代,Zvlman注意到30%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都被查曾过量饮酒。1980年,W.E.Colling and W.D.Chiles测算:BAL在0.0~0.5‰范围内的事故构成率高达51.8%[1]。德国医生Fruedenberg对BAL及其对应的危险度(H)分别进行了测算,从表1所示测算结果来看危险度(H)随着BAL上升呈正加速增长的趋势[2]。J. A. Dunbar在1985年也曾承认该结论的准确性。[3] 1986年,S.E.Lukas,J.H.Mendelsona和R.A.Benedikt也针对432名肇事者和2015名非肇事者进行过BAL在0.0~0.5‰区间内事故构成率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432名肇事者的BAL在0.0~0.5‰范围的构成率为77.5%,2015名非肇事者为91.3%[4]。单就研究结果来看,低位酒精含量似乎并不是构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因为这项研究也将BAL接近0.0‰的肇事者算作了样本采集对象,所以才得出“酒精含量并非是干扰驾驶行为的主要因素”的结论,实际并非如此。1991年,Zador通过一项路表调研得出一条有关事故发生率的结论:BAC每增加0.02%(g/ml),致死性碰撞事故就以两倍的概率增长;从肇事驾驶者的年龄和性别来看,BAC为0的驾驶者致死性碰撞事故的危险性相比,BAC达到0.05%~0.09%的驾驶者导致事故危险性的概率高出9倍之多,尤其是在死亡单车事故中,后者比前者高出11倍[5]。1993年,Vingilis及其研究人员提出,全球范围内23%~66%的单车碰撞事故多为驾驶者过量饮酒所致。1999年,江上喜实、太田乔、北村文昭、松永胜也、乐竟泓也开展过相关实验研究并得出结论:人们无法根据经验推算出一个固定的酒精摄入量的安全范围,也就是说,即便少量饮酒的驾驶者也有可能发生严重的驾驶事故[6]。 1 饮酒驾驶判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国务院在2004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酒驾治理文件。当月月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又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该文件通过规定驾驶者酒精摄入量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该文件中提到,驾驶员每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m~80mg(包括20mg),则认定为饮酒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的,则属于醉酒驾车行为。严格来讲,人体中每100ml血液中含到80mg酒精的情况,其量化情况会因所饮入的酒的类别而出现差异,具体差异详见表2。 2 饮酒后静止时驾驶员生理指标 实验中,驾驶员A、B、C分别饮用了一定数量酒精饮料(实验中采用的为啤酒2瓶)后,均处在饮酒状态。在驾驶员均处在静止状态下,实验室通过多通道生物生理仪分别采集其20s的生理指标数据分析其各自的时域及频域,经Matlab处理后,如图1至图6所示。 图1与图2为驾驶员A在饮酒后静止时生理指标。如图1所示,驾驶员A在饮用酒精后,RSP呈现出剧烈且不均匀的变化,变化范围达到700。相对而言,BVP所呈现的变化趋势比较规则,变化范围约为70,但频率明显上升。再看图2,驾驶员A饮酒后静止状态下,BVP在0.052处达到了最大值0.61×107,RSP在0.035以内的功率值都相当可观,可见RSP的输出功率已经很高。 图3、图4为B驾驶者饮酒后静止状态下的生理指标变化情况。先看图3,摄入酒精后的该名驾驶者的RSP呈现出剧烈的不均匀的变化,变化范围达到了60。其BVP变化情况相对规则,变化范围约为40,频率也呈上升趋势。再来看图4,这名驾驶者在饮酒后静止状态下,BVP在0.04及0.08处达到了最大值1.1×106,RSP在0.015以内的功率值较大,可见RSP的输出功率较高。 图5、图6为驾驶者C饮酒后静止状态下的生理指标变化情况。在图5中,这名在摄入含酒精的饮料后,RSP呈较为规则但十分明显的变化,变化范围达到75。BVP变化也比较规则,变化范围在37上下,频率有所上升。在图6中,这名驾驶者饮酒后静止状态下,BVP在0.052的位置上达到了最大值2.8×106,RSP在0.015以内的功率值较大,RSP呈较高的输出功率。 3 饮酒驾驶时驾驶员生理指标分析 三位驾驶员在饮酒后,在虚拟环境SimHighway中,驾驶车辆行驶,利用多通道生物生理仪,记录三位驾驶员在饮酒驾驶时的生理指标数据。分别截取20s的生理指标数据,进行分析,经Matlab处理后,如图7至12所示。 图7与图8为驾驶员A在饮酒驾驶时生理指标情况。如图7所示,驾驶员A在饮酒驾驶时,RSP变化不均匀,且会出现异常峰值,变化范围可达到450。BVP变化范围在30左右,变化比较规则,频率较高。如图8所示,驾驶员A在饮酒驾驶时,BVP在0.053处达到了最大值2×106,RSP在0.010以内的功率值较大,RSP的输出功率较高。 图9与图10为驾驶员B在饮酒驾驶时生理指标情况。如图9所示,驾驶员B在饮酒驾驶时,RSP变化不均匀,且会出现异常峰值,变化范围可达到200。BVP变化范围在35左右,变化比较规则,频率较高。如图10所示,驾驶员B在饮酒驾驶时,BVP在0.038处达到了最大值1.6×106,RSP在0.008以内及0.03至0.07范围内的功率值较大,RSP的输出功率较高。 图11与图12为驾驶员C在饮酒驾驶时生理指标情况。如图11所示,驾驶员C在饮酒驾驶时,RSP变化十分不规则,变化范围可达到850。BVP变化不规则,且出现异常峰值,范围在280左右。如图12所示,驾驶员C在饮酒驾驶时,BVP在0.043处达到了最大值5.9×106,RSP在0.07以内内的功率值较大,RSP的输出功率较高。 4 结论 从医学生理学角度给出饮酒数量的判定方法,然后在少量饮酒及大量饮酒的情况下,记录驾驶员各项生理指标。通过对饮酒后驾驶员生理指标分析,得出驾驶员在酒后驾车时各项生理指标的变化趋势。并最终结合实际分析饮酒驾驶对安全驾驶的危害。 参考文献: [1]CollinsW.E. and ChilesW.D.Laboratory Performanceduring Acute Alcohol Intoxication and Hangover.Human Factors, 1980,22: 445-62. [2]长山泰久ドヲイバの-心理学-运センスの养成と防卫运P63-65,企业开发センタ-交通问题研究室,1993. [3]Dunbar JA. A Quiet Massacre: A review of drinking and driving in United Kingdom. London, Institute of Alcchol Studies.1985. [4]Lukas, S.E., Mendelson, J.H.and Benedikt, R.A.Instrumental analysis of ethanol-induced intoxication in human males.Psychopharmacology, 1986,89: 8-13. 2009年8月15日起,太原很多有车族的手机上都收到类似“今天严查,请注意”的朋友间互发的提醒短信。对于不开车的人们,这样的短信似乎令人费解,但司机们则大都明白其中原委。 人们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到,8月15日,在全国各地频发醉酒驾车引发多起严重交通案件之后,公安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紧急部署,展开为期两个月的打击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此,一股严打“酒驾”风暴在各地刮起。 该项严打中,国家规定,酒驾处罚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 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这四个“一律”均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法定处罚上限。 “对酒后驾驶,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都要一视同仁,从严处罚,绝不允许开口子,绝不搞下不为例,让酒后驾驶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如是说。 在“严打”前三天,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总数为56027起,其中醉酒驾驶746起。仍有如此众多司机敢于顶风作案,从中可见,酒后驾驶确非个别,整治刻不容缓。 《广州日报》报道,广东省8月15日晚查处酒后驾驶1162起、醉酒驾驶78人;《华商报》报道,西安两小时查处酒后驾驶55人、醉酒驾驶7人;《楚天金报》报道,武汉90分钟查处87名醉酒或酒后驾车司机;《江西日报》报道,南昌检查1024辆车便有52起酒后驾驶。 这些数字令人不寒而栗――在这些地方,一两个小时内就查到多起酒后驾驶行为,那么,其他地方又潜伏着多少醉醺醺的“马路杀手”? 危险的马路 我们来看看以下数据:自2002年起,因为交通事故,我国每年平均死亡9万人左右,伤48万人。公安部统计,2008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25%计算,2008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18371人,造成7623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025亿元。事实是,我国交通死亡中酒后驾车的比例远远大于国际平均。据测算,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率要比正常状态下驾车高出16倍。 震撼的数字之下,人们对酒驾仍然没有什么直观认识。而将这一问题推向公众视线的是,最近几起连续发生的让中国媒体不得不聚焦、公众不得不关注的醉酒驾车引起的恶性案件: 去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餐毕,孙伟铭驾车将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后又驾车返回成龙路。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因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驾车逃逸。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到其驾驶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为止。该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今年1月21日22时10分,三门峡310国道上,张彦青驾驶两轮摩托车与王丰勤驾驶的轿车发生轻微事故,双方分别叫来朋友共十余人在事故现场协商处理。1小时后,王卫斌醉酒后驾驶宝马轿车与停在超车道上的王丰勤的轿车及现场人员相撞,致6人当场死亡,王卫斌等7人受伤。 6月30日晚8时15分许,家住南京市东山街道金盛路的张明宝与他人在金盛路一家饭店吃饭并饮用白酒后,驾驶苏ATH900牌号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在金盛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西瓜摊,沿途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民警巡逻途中发现车辆异常情况后,与在场群众一同将其逼停,当即将其带回派出所审查。经抽血化验鉴定,张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88.1mg/100ml,属醉酒驾驶。 7月16日20时30分左右,郑州市一名傅姓男子在没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在中原区秦岭路与颍河路交叉路口与骑电动车的刘某相撞,致使刘某与其外甥女孟某受伤,傅驾车逃逸。当逃至秦岭路与岗坡路交叉口时,又将路上行人刘某撞倒;在秦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0米时,他先将路上行人王某撞倒,接着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车上的邵某、翟某夫妇二人受伤。随后,他又驾车冲向秦岭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的人行道,将正在此处施工的高某父子二人、张某、王某、葛某五人撞伤。在连撞的11人中,3人抢救无效死亡,3名伤势较轻的治愈出院,5名伤势较重的仍在医院治疗。 8月4日晚9时26分左右,杭州市,魏志刚驾驶浙A892E9保时捷凯宴越野车,在莫干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11号附近时,撞上横穿道路的莫干山路好灶头饭店服务员马芳芳。马芳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晚9时28分,交警大队接到报警,迅速出警于9点31分赶到事发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勘查事故现场,并立即将肇事者魏志刚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抽取魏的血样检验,酒精含量为360mg/100ml,属酒后驾车。 8月5日18时左右,鸡西市,一辆车牌照为黑G96G17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跃进桥附近时,碰了一个小女孩的脚,这名小女孩的同伴随即将车拦下,并与车辆驾驶员张喜军理论。这时,车辆突然向后行驶,又撞伤了另一名行人。现场一位民警劝说伤者家属,先把伤者送医院救治。在民警把伤者带离路虎车附近时,车辆突然起动冲向人群,造成2人死亡,10余人受伤。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检验,肇事者张喜军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并且,其驾驶证件已于2004年12月过期,属于无证驾驶。 面对一个接一个的事故报道,人们不禁拍案:“怎么又是醉酒驾驶!”一连串恶性事故,终于将醉酒驾驶推向风口浪尖,就连平时过马路时,朋友之间都会相互提醒:“慢点慢点,现在二把刀司机太多,说不准什么时候就碰上个马路杀手!”马路上的公共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怀疑与否定。 生活远比大片精彩、比故事残酷,刺激人们神经的被鲜血染红的不仅仅是马路,更是各大媒体的首条新闻。铺天盖地的相关报道,将人们的视线引伸到人类道德与责任的最深处。 有人以调侃方式发出内心控诉:“君不见,成都醉汉孙伟铭,立毙四人飙犹酣,借酒逃逸天亦叹;君不见,鸡西酒鬼张喜军,砍瓜切菜戮蚁民,二十六人似粪土,宛转沟壑泪滢滢;君不见,南京‘杀手’张明宝,铁甲横扫撞孕妇,捅腹如塞油面筋,悲风呜咽中山陵;行路难,行路难,杭州又飙保时捷,抛掷少女如败叶,爱心斑马成笑谈……”。更有人难掩悲愤,告诫大家要留好遗嘱,免得朝辞人家,晚时无归。 酒精猛于虎 关于酒精对人类神经系统的麻醉和损害是人所共知的,对于开车者,这些损害会直接导致致命的危险。 首先,酒精会将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其次,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再次,会引起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第四,引起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最后,导致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经科学研究发现,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延长2倍至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相应延长,大大增加出事的可能性。资料表明,人呈微醉状开车,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而驾驶员对自己 “酒量”和驾驶技术的过于自信也是其敢于酒后开车的主要心理因素。 更多的情况是,尽管每个驾驶员都知道“酒后驾车”的危害,但许多人由于尊重生命意识的淡薄,放弃了“开车前不饮酒”的底线。 “轻罚”与“重典”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与物质生活提高相伴而来的是中国逐渐步入一个“汽车时代”。大量驾校挂牌招生,对考驾照,相关人士均表示――“水很深”:有代考的、找关系的、有请考官吃饭的、塞红包的,更加便捷的,则是直接花四、五千元买一个真驾照,而不用参加任何培训和考试。成批量的“合格”司机就此上路,马路安全成为一个尖锐问题凸显在公众面前。 频发的惨剧引发舆论的强烈反应,近期针对“酒驾”的讨论层出不穷。酒后驾驶屡禁不止,是因为法律对此处罚太轻,这成为一种主要声音。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专家指出,酒后驾驶法律责任的一些条款,弹性较大,对酒后和醉酒的标准界定、处罚的力度方面过于“温柔”,并且,在目前的法律设计下很难实现对酒驾的“零容忍”,种种环节的脱节难免给人缘、特权、金钱等侵入执法环节的空间,易使违法成本偏向下限。 在这样的犹如皮下打一针的处罚标准之下,滋养了众多的“酒司机”。对于此种现状,各方参照国际上关于酒醉驾驶处罚的办法,“以重典治之”的呼声越来越大。于是有了今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引起的轩然大波――被告人孙伟铭因无证、醉酒驾车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这是在我国相关案例中量刑最重的一次判决。与此形成反差的是,杭州飙车案的肇事者胡斌在赔偿110余万元后仅判三年有期徒刑。 关于驾驶事故的量刑问题引来一阵激辩。一时间,“重典”与“素质”成了各方争论的焦点。由此折射出的关于量刑尺度弹性与社会贫富分化的矛盾、公共安全意识强化与国人传统酗酒陋习的矛盾、寻求“警示作用”与尊重个体生命公平的矛盾引人深思。 呼唤责任意识的猛醒 贾师傅(出租车司机):“我一般不喝酒开车,事实上,几乎大多数出租车司机和职业司机都不会酒后开车的。开车开的多了,路上见到的和听到的酒后驾车惨案太多,对自己也是个警示。你看现在虽然严查,路上出租车那么多,但是让停下车来接受酒精测试的却很少,因为干我们这个行业的天天就在路上跑,喝了酒出门家里人就不让,这是保护自己的事情,谁也不会贪那两口酒,更何况我们还要拉乘客,担的责任就更多了。我是欢迎严查的,毕竟那些酒醉开车走在路上的,让我们碰上也危险。” 小李(办公室科员):“最近严查,对我没什么大的影响,虽然我平时和同事聚餐的时候会出现喝点酒再开车回去的情况,但是最近大家都比较小心,毕竟最近电视上经常报道关于酒后驾车的案件,确实也挺让人震撼的,而且现在查的又那么紧,要真被扣下来或者出上点啥事那就太不值了。” 林经理(某公司销售经理):“其实我也知道酒后驾车危险,可实在是应酬太多了。谈业务哪能不请人吃饭,吃饭又哪能不喝酒,不喝酒事情就谈不下来。你看看那些酒店外面停着那么多车,有几个是吃完饭、喝完酒就把车放那不开走的,这些事情太普遍。我觉得抓起来难,我们看见前面有交警就会特别小心,尽量把车开的平稳些,交警一般不会每一辆车都拦,就是看着有点摆的那种才拦,所以还是有对策的。” 随着机动车辆迅猛增长,酒后驾驶现象及其危害也更严重。在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7亿,汽车驾驶员接近1.3亿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正成为舆论的沸点。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无驾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其死刑。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同样是交通肇事撞死人,杭州飙车案的胡斌判3年,成都醉驾男孙伟铭则被判死刑。究其原因,判罚的罪名不一样――胡斌以变通肇事罪被判刑;而检察院孙伟铭的罪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严重者可判处三至七年徒刑,后者极刑可达死刑,无论是性质还是量刑完全不在一个等级上。 孙伟铭的行为为什么被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而不是交通肇事呢?成都中院以3个依据来认定其是故意:无证、醉酒、逃逸。检察机关认为,孙伟铭醉酒驾车,在与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处罚,以高达134公里至138公里的时速在限速60公里的市区道路上高速驾车,当日正值周末,车流和人流量都很大,此时的孙伟铭对自己的危险行为已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各国对醉驾零容忍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单纯的酒后驾驶,一般只是罚款了事或“暂扣”一下驾驶证,最严重的也只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在我国,酒后驾驶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只有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刑法才会介入。在现实中,即便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只是简单地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毫无疑问,这大大助长了机动车驾驶员的侥幸心理。 在机动车辆普及的国家,酒后驾驶都是以犯罪论处的。美国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人身伤害,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也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可判1周监蔫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糟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 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带有酒气驾驶者,处三个月以下徒刑或五万元以下罚金,醉酒驾驶二次以上的,将被判处六个月徒刑。新加坡《道路交通法》也规定,任何人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不能正确控制车辆而驾驶或意图驾驶机动车辆者,处六个月以下徒刑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金;再犯或连续犯者,处十二个月以下徒刑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金。 法国警方对醉酒驾车非常敏感。即使司机只是处于轻微醉酒状态,驾驶证也会被注销,并缴纳相当于1000美元的罚款。如果醉酒司机导致其他人死亡就会直接被判入狱,如果导致受害者受伤,司机必须支付医疗费用等巨额赔偿。在瑞典,如果发现司机在饮用了两罐啤酒后开车,那么就得交出执照。司机同时还会收到一张出庭应讯的传票,到法庭上面对审判。酒后驾车司机还会被送入复员中心改过自新至少30天,费用自付。 醉驾没有肇事也是罪过 2009年7月18日,四川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谈到上书的初衷,两位律师都表示,酒后驾驶肇事,不同于一般的重大交通事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存在放任的故意。在他们的案件中常涉及酒后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常见到许多无辜的生命逝去,许多幸福的家庭破灭,深感酒后驾驶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两位律师还提出,中国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应当在参考外国标准的同时,结合中国饮酒较多的实际情况,从严修改“饮酒驾驶”、“醉酒驾驶”认定标准。 就在成都醉驾案死刑判决后的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一场针对“酒后驾驶”、“危险驾驶”司法审判的专门研讨会。不只一位专家建议,未来刑法修正案应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行为纳入,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的过渡性罪名。具体可规定,只要实施了酒后驾车或者其它危险驾驶行为。不管是否发生后果,都认定为犯罪。如果发生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将与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协调,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将提高其车辆保险费率,并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会同文明办等单位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与全市文明单位评比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实行一票否决。这是否可行有待观察。 南京将联合出台长效机制严禁酒后驾车,其中同桌劝驾驶人饮酒或同车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的,将通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连带责任。广东规定公务员酒后驾驶一律将名单抄送纪委。 对年轻人制定单独标准 根据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中国,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 在欧洲,特别是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及公路交通安全组织一方面通过生动事例劝告驾驶者不要酒后开车;另一方面制订相应法律标准作为控制的依据。这种标准是指测定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英文简称BAC。目前,在欧盟各成员国中共有5种法定BAC标准,即0.20、0.40、0.50、0.70和0.80,其单位是千分之几的酒精浓度。1990年以后,有些国家已将BAC标准降到0.50或更低。 结果发现,若辅之以强有力的控制措施,BAC法定标准的降低会直接减少公路交通事故。例如,英国、荷兰等国将BAC从0.80降至0.50后,酒后开车事故下降了41%,效果非常显著。另外,对25岁以下的年轻人而言,欧洲各国又制订了单独的BAC标准,通常为0.20。这主要是因为这群人在BAC超过0.20后驾驶车辆,其危险性急剧升高。有证据表明,引入这种单独法定BAC标准后,年轻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明显下降。 技术手段阻止醉酒者开车 由于酒后开车行为极为分散,单靠交通警察的督察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欧洲一些交通发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治理政策。 锐澳是一个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鸡尾酒品牌,而锐澳推出的微醺系列是很多人都喜欢喝的,还有很喜欢在里面加些东西,那么锐澳微醺可以加养乐多吗?锐澳微醺可以直接喝吗? 锐澳微醺可以加养乐多吗 可以的。鸡尾酒的主要食材是百加得白朗姆酒,养乐多及红石榴糖浆,口感丰富有层次。一般来讲,由不易相互混合的材料(如:果汁、奶油、生鸡蛋、糖浆等)构成的鸡尾酒,使用摇和法来调制。“快速”是其要点,从而避免冰块融化得太多而冲淡酒味。鸡尾酒需足够泠冻,比如朗姆类混合酒,以沸水调节器配,自然不属典型的鸡尾酒。当然,也有些酒种既不用热水调配,也不强调加冰冷冻,但其某些配料是温的,或处于室温状态的,这类混合酒也应属于广义的鸡尾酒的范畴。鸡尾酒应具有细致、优雅、匀称、均一的色调。常规的鸡尾酒有澄清透明的或浑浊的两种类型。澄清型鸡尾酒巴应该是色泽透明,除极少量因鲜果带入固形物外,没有其它任何沉淀物。 锐澳微醺可以直接喝吗 可以,锐澳微醺是一种预调鸡尾酒,是可以打开直接喝的。喝锐澳微醺还是要根据人的体质来说,它本身的度数比较低。锐澳微醺系是现在喝得比较多的饮品,它有好几种口味选择。锐澳微醺系也是比较好喝的,建议不要空腹喝,也不要喝太多,还是有一点酒精的。不管是酒精度数高还是低的酒,都是要少喝,都含有酒精,锐澳微醺的几款颜色很好看,喝的味道也不错,有的是甜的,有的是苦的,可以都尝尝,看看自己喜欢哪个。对于酒量不好的人,喝锐澳微醺系列可能会醉,它的后劲比较大,所以还是少喝。对于酒量好的人,喝锐澳微醺可能跟喝饮料一样,毕竟锐澳微醺的酒精度数很低,所以喝酒还是要看个人体质,锐澳微醺味道很好,但是不要喝太多了,还是会有后劲的。 锐澳微醺能查出酒驾吗 RIO鸡尾酒虽然酒精含量非常低,但是同样含有酒精,酒驾并不是根据所喝的酒的类型来定的。酒驾的标准:驾驶人员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20mg,并小于80mg为酒后驾车。建议开车不要喝酒。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RIO鸡尾酒是一种品牌为rio的鸡尾酒,主要制作配料有:果汁、白兰地、朗姆酒等等。该酒采用鲜榨冷冻技术提纯果汁,满足成年的消费者需求。 锐澳微醺能多喝吗 不能,虽然锐澳微醺的度数低,但是喝多的也是会醉的。锐澳鸡尾酒是一种预调鸡尾酒,开瓶即可饮用,不需要再进行调配。当然如果是出于个人喜欢,也是可以进行相应的调配的。如果觉得酒精度数低可以配点威士忌、伏特加或者白兰地,觉得度数高配点雪碧、果汁都是可以的,具体加入的饮料也以个人爱好为准。高血压、心脏病患者:酒精能让血管扩张,血液升高,这样易发生血管破裂而引起死亡或者发生心律不齐,心跳加速等不良症状。 (来源:文章屋网 ) 内容提要: “酒驾肇事”是对当前发生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酒后、醉酒驾驶行为的统称。酒驾肇事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与酒后、醉酒犯罪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我国《刑法》惩治酒驾肇事案件存在法条设置和刑罚制裁均缺失等方面的问题。 一、酒后、醉酒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 (一)酒后、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特点 酒精对人体神经的毒害作用简称酒精中毒,也称醉酒。醉酒一般可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由于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范畴,因此刑法上通常所讲的醉酒是指生理性醉酒。 关于生理醉酒,医学上一般将其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期为兴奋期,又称轻度醉酒,表现为脱抑制现象,如兴奋话多、情绪欣快、易激惹、容易感情用事、招惹是非等,此期控制能力有所减弱。第二期为共济失调期,又称中度醉酒,此时醉者动作笨拙、步履蹒跚、举止不稳、语无伦次、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有减弱。第三期为昏睡期,又称高度醉酒,此时醉者面色苍白、皮肤湿冷、口唇微紫、呼吸缓慢伴有鼾声,此期可有一定程度的意识障碍。[1] 根据饮酒量和酒精发作周期的不同,酒后、醉酒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第一,在兴奋期,行为人虽然出现脱抑制现象,控制能力也有所减弱,但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完好,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对自己酒后、醉酒时实施的行为仍然可能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第二,在共济失调期,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都有所减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对自己酒后、醉酒时实施的行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第三,在昏睡期,行为人已经出现了意识障碍,其对自己的行为既无辨认能力也无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二)酒后、醉酒犯罪的主观心态特点 第一,根据醉酒原因的不同,醉酒可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在非自愿醉酒中,行为人醉酒系不得已而为,其主观并未预见到醉酒的危险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非自愿醉酒者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当然,对因非自愿醉酒陷入限制责任能力而犯罪,则可根据犯罪时的心态确定是否成立故意或者过失,并可依《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根据醉酒前有无犯意的不同,自愿醉酒又可以分为事前无犯意的醉酒和事前有犯意的醉酒。事前有犯意的醉酒,是指行为人出于逃避惩罚,减轻罪责的动机或想借酒精对神经的兴奋作用来增强其犯罪勇气,故意醉酒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利用此状态实施犯罪行为。事前有犯意的醉酒并因此而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第三,根据醉酒后的责任能力状态不同,事前无犯意的醉酒又可区分为:一是因醉酒而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的事前无犯意醉酒;二是因醉酒而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事前无犯意醉酒。对于第一种情形,一般来说,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无犯罪的故意、过失,但其对醉酒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此,可依其醉酒时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成立故意或者过失。对于第二种情形,行为人不仅对醉洒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而且对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也有故意或者过失。对此,可依其犯罪时心态而成立故意或者过失。 (三)酒后、醉酒犯罪与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3]结合有关学说,我们认为,酒后、醉酒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在于: 第一,行为人的酒后、醉酒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我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因此,尽管刑法既要保护人权也要保障人权,但是从社会政策的角度,刑法立法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保护社会的根本利益,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予以惩处。这是行为人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社会基础。 第二,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与酒后、醉酒犯罪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酒后、醉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饮酒这一原因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是整个饮酒行为、酒后或醉酒犯罪行为的发动者。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是一个行为整体,共同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出现。行为人对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行为人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基础。 第三,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虽然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只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是行为人在饮酒的时候完全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他有义务和能力控制自己的醉酒行为以防止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却没有控制。因此,行为人应当对此承担刑事责任。这是行为人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基础。 第四,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虽然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当时无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受到限制,因而在主观上可能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但这种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行为人应当对其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行为人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 因此,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应当对其酒后、醉酒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不能从宽处罚。 二、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设置问题 (一)我国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设置及特点 在我国刑法中,可以规制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主要是《刑法》第115条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和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我国《刑法》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设置看,它的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立法方式上,刑法没有专门设置有关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而是将酒后、醉酒驾驶与其他相关的不法行为放在一起统一规定。这种立法方式,在效果上,不利于有效发挥刑法有针对性地惩治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作用。 第二,严格区分了故意和过失犯罪。在法条设置上,我国《刑法》严格区分了故意的酒后、醉酒驾驶犯罪和过失的酒后、醉酒驾驶犯罪,并分别设置罪名。其中,对于故意的酒后、醉酒驾驶犯罪,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对于过失的酒后、醉酒驾驶犯罪,则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只有当先前的肇事行为必然会造成当事人的死亡时,其逃逸行为,即‘不作为’才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4]而交通肇事中过失的确立与认定与现代社会的信赖原则密不可分。[5] 第三,在犯罪的成立条件上,规定必须发生了严重危害后果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和第133条的规定,酒后、醉酒驾驶,只有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负刑事责任。在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中,除要求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外,发生重大事故的结果是个非常重要的罪与非罪界线和适用不同量刑档次的标准。[6] (二)我国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法条设置缺失 第一,没有将酒后、醉酒驾驶行为入罪。韩国2009年4月1日修订的《道路交通法》第4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对于违反者该项规定醉酒驾驶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者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7]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我国,酒后、醉酒驾驶只有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才成立犯罪,单纯的酒后、醉酒驾驶行为不是犯罪。这使得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惩治延后。 第二,没有规定拒绝酒精检测的刑事责任。酒精检测是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酒后、醉酒驾驶的重要保证。在国外,有不少国家规定对拒绝酒精检测的行为可追究刑事责任。如韩国《道路交通法》就规定,交通警察在有相当理由认为驾驶人员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人员拒绝酒精呼吸检测的,要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一千万韩元以下罚金。但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第三,没有将酒后、醉酒驾驶的部分共犯行为人罪。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的共犯,日本2007年9月19日生效的《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车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除对酒后驾车者本人严加惩处之外,还设有“车辆提供罪”、“酒水提供罪”以及“同乘罪”等新罪种。[8]这实际上将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多种共犯行为分别入罪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部分指使、强令酒后、醉酒驾驶的行为纳入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但并没有规定提供车辆等帮助行为可以入罪。 三、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刑罚制裁问题 (一)我国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刑罚制裁检视 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刑罚制裁,主要体现为我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规定。 在法定刑的设置上,我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国《刑法》第133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则分为三档,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刑罚制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对过失的酒后、醉酒驾驶犯罪,法定刑设置很轻。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在过失的情况下,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最高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而同样的情况,在日本可以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英国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相比而言,我国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设置非常轻。 第二,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第133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同样是酒后、醉酒驾驶致1人重伤的情况下,对过失的酒后、醉酒驾驶致死的,最高只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对故意的酒后、醉酒驾驶致死的,则最低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两罪的法定刑相差幅度较大。这为司法中的定罪量刑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为了防止量刑的规范,有必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和量刑规划化制度。[9] 第三,在法定刑的设置上,没有体现出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区别。国外不少国家和地区在酒后、醉酒驾驶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上都区分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一般情况下,醉酒驾驶犯罪的法定刑要高于酒后驾驶犯罪。如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10]但是,我国刑法没有酒后驾驶肇事和醉酒驾驶肇事的法定刑进行区分。 (二)我国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刑罚制裁缺失 第一,没有规定罚金刑。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规定罚金刑,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如韩国《道路交通法》关于醉酒驾驶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都规定了一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芬兰《刑法典》关于迷醉状态下驾驶、严重迷醉状态下驾驶等犯罪中也都规定了罚金刑。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规定罚金刑,有利于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从加强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惩治。我国《刑法》没有在有关惩治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条文中规定罚金刑,是一个立法缺失。 第二,没有规定资格刑。酒后、醉酒驾驶的资格刑主要是指吊销驾驶执照和禁止驾驶。英国《1991年道路交通法》规定,醉酒或吸毒陷于不适宜状态而驾驶车辆的,剥夺驾驶的期限不少于2年。在我国香港地区,两次或者多次实施醉酒驾驶犯罪的,一般要吊销不少于2年期限的驾驶执照,并处罚金。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暂扣、吊销驾驶执照以及禁止驾驶。但是,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非常轻。因此,即便在对行为人判处刑罚的同时由公安交通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醉酒驾驶者暂扣、吊销驾驶执照或者禁驾,行为人仍然可以很快重新驾驶。这不利于对酒后、醉酒驾驶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应当进一步加强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规的协调。[11] 四、结语 我国刑法在惩治“酒驾肇事”案件方面,既存在法条设置上的缺失也存在刑罚制裁上的缺陷。但是,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出于保护社会利益的需要,我们必须加大惩治“酒驾肇事”行为的力度,为此需要从刑事司法、刑法立法等多个方面寻找解决的方案,“在立法技术的层面,刑法立法要处理好立法简明与立法细密的关系”[12]。事实上,只有进一步严密惩治“酒驾肇事”行为的法网,并进一步加大刑法对“酒驾肇事”行为的惩治力度,才能充分发挥刑法惩治“酒驾肇事”行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参见汤涛、黄富颖:《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与急性酒中毒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载《法医学杂志》2000年第4期。 [2]参见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76页。 [3]参见赵秉志:《论原因自由行为中实行行为的着手问题》,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5期。 [4]参见龚昕炘、刘佳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分析》,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 [5]参见毛元学:《信赖原则在交通肇事罪中的适用》,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6期。 [6]参见黄伟明:《交通肇事罪构成中结果标准的数量因素分析》,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7]参见《韩国:新增醉酒驾驶车辆罪》,载《法制日报》2009年9月1日。 [8]参见陈曦:《关注酒后驾车:日本严惩酒后驾车同乘供酒者并罚》,www.xinhuanet.com,访问日期:2009年8月20日。 [9]参见王瑞君:《案例指导量刑与量刑规范化》,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8期。 [10]参见陈曦:《关注酒后驾车:日本严惩酒后驾车?同乘供酒者并罚》,www.xinhuanet.com,访问日期:2009年8月20日。M6米乐体育 不能应对新形势下的需求,故《刑法修正案(八)》针对这一情况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驾、飙车等行为正式纳入刑事法的调整范围。危险驾驶罪的出现,为司法机关带来了新的问题,应当如何理解这一罪名?如何才能做到不枉不纵?这些都是司法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法理基础 (一)罪名内涵 危险驾驶罪的罪状描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危险驾驶行为还包括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载驾驶、吸食或服用镇静类药物驾驶等,而《刑法修正案(八)》仅将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超速竞驶两种行为入罪,避免了使本罪成为一个“口袋罪”,在进一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同时,也防止了打击的扩大化。 (二)立法评价 将一种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其根本点就在于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此外,危险驾驶行为人还具有不容低估的人身危险性。根据加罗法洛的“犯罪人”理论,该类人员应当适用刑法予以矫正,方有助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例如,危险驾驶罪中明确将“醉酒驾驶”在没有任何结果和情节的条件下入罪,正是以刑法的高压态势来防止更大的危害,从解决内因的根本上达到保护法益的效果。 (三)法理分析 究竟危险驾驶罪有无必要增设呢?首先,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类犯罪,因此只能是结果犯的一种,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交通肇事罪,就会面临一个两难选择:若危险驾驶行为不要求结果的发生,则交通肇事罪的既有认识就会有重大突破;而若危险驾驶行为亦要求结果的发生,则此刑法评价就显得多此一举。再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不要求结果而只要求“危险状态”,但危险驾驶行为造成的却是与之有别的“风险状态”,前者的“危险状态”的威胁性明显高于后者的“风险状态”,且后者的“风险状态”在危害结果发生的几率上也远远低于前者,再加上动机因素的不同,若将危险驾驶行为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未免有矫枉过正之弊。通过对比可知,危险驾驶罪的出台,乃是刑法给特殊行为以特殊评价。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本罪列于一百三十三条中,在原交通肇事罪之后,在量刑上较交通肇事罪为轻,这些在构成要件的分析方面都值得引起注意。 (一)本罪的客体 笔者认为,本罪的客体与交通肇事罪的客体相同,即二罪均为对交通运输安全的侵犯。有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这一观点其实将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混淆了。首先,从所属上看,本罪并未列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后,而是列于交通肇事罪之后,这表明本罪与交通肇事罪具有类同的客体;其次,本罪虽然也造成一定状态风险,但在量刑方面相对轻微,将客体认定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会导致罪责刑不相称。因此,尽管本罪的行为最终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受损,但却不能从可能的后果来反推行为时的原因,故将客体认定为交通运输安全较符合立法本意。 M6米乐体育 (二)本罪的主体 笔者认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一般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一点异议不大,需要说明的是,在醉酒驾驶问题上,是否需要区分醉酒之因?从医学上讲,醉酒一般被称为急性酒精中毒,包括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介于两者之间的复杂性醉酒,其中病理性醉酒者对于饮酒后的后果不能预见,醉酒时已经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医学角度认为其性质属于与严重的精神病相当的精神疾病。那么,病理性醉酒驾驶的行为是否需要被排除在醉酒驾驶之外?笔者认为,这一责任是不能免除的,但根据刑法有关规 定可能从轻或减轻。尽管病理性醉酒者出现精神失控及丧失辨知能力,但其在饮酒之前却具有清醒认知,按照原因自由行为说,醉酒驾驶的行为是行为人事前可以避免的,因此不能排除行为人的责任,行为人须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负责;但是,若行为人在饮酒前全无驾驶之意,而仅仅是因病理性醉酒致精神失控,在次特殊情况下出现醉酒驾驶行为,就 应当比照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处罚上可以从轻或减轻。 (三)本罪的客观要件 笔者认为,本罪的客观要件可以一分为二来看,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二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观点认为,本罪其实可以表述为“追逐竞驶罪”和“醉酒驾驶罪”两个罪名,该观点虽然在表述上过于繁冗,但在理解上却有助于区分这两种具体的行为。 1.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即普通民众所说的“飙车”,然而“飙车”并非一个合适的司法术语,因此立法者选择了“追逐竞驶”一词。从法条上看,该类行为主要表现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或互相追逐,其目的可能是追求刺激、逞强泄愤等等,但不能等同于超速行驶。超速行驶和追逐竞驶在速度违章方面可能具有共同点,但超速行驶并无具体的追逐对象,行为人只是个体违反交通法规,对交通安全的妨害程度较低;而反观追逐竞驶行为,通常会涉及到两辆以上的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违章,且风险系数尚在不断升级,其危害远大于单一车辆的超速行驶。 当然,追逐竞驶本身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而需要“情节恶劣”,根据立法表述,这也是追逐竞驶行为与醉酒驾驶行为在入罪上的重大区别。简言之,追逐竞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一个情节犯的规定,这是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追逐竞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需要。然而,如何理解“情节恶劣”,却需要随后的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否则将陷入抽象心证的危险。 2.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驾驶,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不需要情节和结果等方面的额外要求。那么,这样认定是否会有客观归罪的弊端?笔者认为是没有的。首先,醉酒驾驶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实际上是在故意利用自己丧失 刑事责任能力之后所为之犯罪行为的有责性缺失来希图规避法律,因此予以处罚并不违反有责性。其次,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有避免醉酒驾驶的可能,然而却“有意为之”,对这一行为采用简单入罪,实为先在原因亦属简单之故,“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为重……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最后,我国酒文化积淀深厚,只有以刑法的威慑力,才能在高风险的汽车时代有效建立起拒斥醉酒驾驶的新交通伦理,体现刑罚;世轻世重”的功效。因此,对醉酒驾驶行为在入罪上不设情节与结果的条件,并不是违背刑法谦抑性的肆意扩大,而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先兆防卫,这亦是符合社会公众整体利益的。 (四)本罪的主观要件 笔者认为,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因为行为人对自己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明知故犯”的。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要件只是针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而并非针对该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持过失论的观点,其实混淆了行为与结果的关系,误把危险驾驶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的心态当做对其行为的心态。笔者认为,本罪只考虑行为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认知与否,也即是否明知自己在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而行为人对可能触发的危险后果是何种心态,并非本罪的构成要件。当然,若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则应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把握?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应当牢牢把握本罪的特殊性,特别是要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开来,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去处理相关案件。 (一)从严把握罪与非罪 司法工作者要正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在入罪上必须从严把握,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勿以小恶而纵之”,为社会公众营造交通出行的安全感。司法工作者切不可自感“打击面过大”,而在处理上超越法律去“网开一面”,相反,应当认识到从严处理的先置警示作用,才能实现危险驾驶罪纠风正气的立法本意。 (二)合理区分此罪彼罪
酒驾心得体会
应当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笔者认为,首先是把握有无危害结果,如果没有危害结果则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是把握行为人的目的动机,如果行为人意在积极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受损,则应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再次是把握处断原则,针对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关系,在产生危害结果的时候,从一重罪即交通肇事罪处理。 (三)宽严相济注重效果 危险驾驶罪的特点,通俗的说是“网密鱼细”,也即是入罪范围广,但罪刑较轻,因此司法工作者需要在处理上有效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方面,当严则严,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要严厉打击以儆效尤,不能使刑事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另一方面,当宽则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少数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可以通过微罪不的方式减少诉累,防止引发较大的社会震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