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诚信为本,市场永远在变,诚信永远不变
021-6359136全国服务热线:
米乐新闻资讯 NEWS
M6米乐体育:【以案说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添加时间:2024-01-24 13:09:25
原标题:【以案说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基本情况 2016年7月7日,如皋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如皋市如港公路石庄镇路段进行检查,经调查取证查明,如皋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某中型普通客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 处罚结果 2016年7月15日,市交通执法大队依据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如皋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责令立即改正、并做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日,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行缴纳了罚款。 案情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业务是否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何申请办理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是否应当处罚等问题。 M6米乐体育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2013年4月1日起,我省施行了《江苏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道路运输条例》第9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用于汽车租赁等经营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件,并随车携带。” 《江苏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第3款规定:“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汽车租赁等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以案说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当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13年11月25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为规范运政执法行为,印发了《关于明确运政执法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运发〔2013〕289号)。该文件第4条规定:“对《省道条》中新设立的汽车租赁服务等许可事项,在省厅具体许可规定出台实施前,不得依据《省道条》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2014年12月30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通知》(苏交规〔2014〕10号),文件规定:“《江苏省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规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公司设立地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具备相应的条件”。 据此,本案中,如皋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当取得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才能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公司做出的罚款处罚决定符合我省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我市的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当向南通市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如皋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申请配发租赁车辆《道路运输证》。 M6米乐体育 文章来源:南通新闻 版权免责申明: ① 本公众号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本公众号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② 在本公众号发表言论者,不代表本公众号评论,文责自负。 ③ 本公众号所提供的摄影照片,插画,设计作品,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任何不当请联系我们,将会在24小时内删除。本站致力于资讯传播,欢迎建立合作关系。联系邮箱:79140525@qq.com。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