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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体育:肥东法院 |【法官说法】以疫情为不可抗力要求减免房租,法院怎么判?
添加时间:2024-01-08 12:41:08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各地均采取了减少、避免外出娱乐、购物等活动,同时,在这一特殊时期,为遏制疫情所采取的相关管控措施,也对大量物业租户、房屋租户产生冲击。不少租户因此无法正常开业,或收入骤降。 那么,受疫情影响,租金是否能够减免,甚至是解除租赁合同吗? 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原告为肥东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是谢某会、谢某梅,以及肥东县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谢某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8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该小区门面房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房屋面积为103平方米,租金每月3600元,支付方式为每半年缴纳一次并提前十日交清。若拖欠租金,原告可按照合同总款项的2%加收滞纳金M6米乐体育。 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自2019年7月1日以来,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租金。至今,被告欠付原告租金64800元,滞纳金15552元,合计80352元。原告遂诉至法院。 ◉ 庭审中,被告辩称 2019年6月1日下午,她们前去业委会交钱,却一直找不到人;同年7月,业委会上门索要钱款,由于担心钱款的流向,业主们一起商量不能把钱交给业主委员会,经过派出所处理,却一直未调解好。后来,被告听说要更换业委会,所以一直不敢交。 此外,被告还请求法院撤销对谢某会的被告主体,表示疫情期间没生意,希望要求减免两个月的房租。 经法院审理: 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被告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房屋租金43200元。 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 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原、被告之间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被告因经营需要,租赁原告房屋,形成长期房屋租赁关系,且产生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费,及合同对于提前解除合同亦有明确的约定。 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及时给付租金,违反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可以依约解除合同。 ▲ 受疫情影响 租金是否能够减免? 关于被告所欠付的租金,原告主张2019年7月1日起欠付的租金,被告辩称疫情期间没有开门做生意,请求减免两个月房租 法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后,在租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继续按照合同原先约定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变更。 依据该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酌定减免被告一个月的租金,被告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租金为46800元(3600元/月×13个月)再核减去一个月租金3600元,其最终应付租金43200元。 ▲ 原告是否能够收取 房屋滞纳金? 《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承租方拖欠租金加收滞纳金的约定不明确,视为合同未进行约定,故对原告的此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现阶段原告组成不合法,不能行使业委会权利,不具有原告资格,但未提供确实证据予以证实该项主张,故对被告此项主张本院不予认定;若租户或业主认为业委会组成不合法,不能行使业委会权利的,可通过相应法定程序解散业委会,但未解散之前,业委会还是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可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被告谢某梅辩称,要求撤销对被告谢某会的起诉,因其未提供法定或约定的撤销对谢某会作为被告起诉的事由,且原告也未同意撤销对谢某会的起诉,法院对此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 end 精彩推荐 【庭审直击】普通程序独任审 一名法官可落槌 【调解那些事儿】劳务费久欠不结 法官调解化纠纷 --------End-------
肥东法院 |【法官说法】以疫情为不可抗力要求减免房租,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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